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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列一級保育類並推生態給付,願為瀕臨絕種赤腹游蛇續命

 
 

 

✦ 活動時間:中華民國104年7月12日。
✦ 活動地點:國立臺灣大學獸醫三館 201教室。
✦ 主辦單位:動物當代思潮讀書會。
✦ 演講者:陳汝吟,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若有天寵物走失進了收容所,而後有了新主人認養而展開新的生活,但某天原飼主因緣際會與該犬隻相遇,而主張該犬應該歸還,那麼究竟該怎麼處理?

 

動保處表示,動物之家收容的貓犬主要來自民眾棄養、走失或遭虐被救回,若掃不到晶片,初步會認定是無飼主犬隻,開放民眾認養,並立下「動物認養歸還切結書」,切結書內容為:若6個月內原飼主持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該貓犬為其所有,依《民法》規定,應被視為遺失物須返還,認養人須將認養動物歸還原飼主,且不得向動保處請求損害賠償,若發生相關法律爭議,需由認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意思就是六個月內必須將動物還給原飼主,並且這飼養過程中的花費也都需自行吸收,試問,當認養人已完成了法律程序的認養並植入晶片成為動保法所規範的飼主,那麼當原飼主出現主張返還時,切結書是否與現行動保法又有所牴觸了呢?

 

再者相關的法律爭議還得由認養人完全負責,那麼收容所當初在收容階段又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以及是否給人一種卸責的感受?

 

陳老師舉出了日本、德國以及美國各州的相關法令,皆無所謂切結書的存在,而是在動物進到收容所後,所方需盡一切努力去找到原飼主,例如日本自2007年起原動物比照遺失物法的處置,就改納入動物保護管理法:收容所需用各種方法積極協尋飼主,若於一定時間內(未規定時間)無人認領,則開放認養,並設「讓渡」原則,即認養人可完全取得該動物的所有權。而美國原依照普通法去判定遺失物的商業價值,但針對動物則依照各州收容法令訂定,原則上也與日本相近。

 

而要能減少爭議與糾紛,也許我們要先以動物福利作為最大考量,無非是要避免遇到惡質的飼主,所以除了切結書以外,我們的認養程序與追蹤程序是否完善?

 

  • 原飼主是否有負起責任替寵物植入晶片?
  • 動物入所後,收容所如何善盡周知的義務?
  • 認養的程序是否夠嚴謹?(還記得十二夜裡可能是香肉店的領養人嗎?)
  • 後續的追蹤探訪是否落實?
  • 是否考量動物的意願?

 

切結書的存在,是讓原飼主有機會得以取回寵物的美意?抑或是官方收容所卸責的行為?對後續認養人又是否公平?也許要依照每個個案評估與權衡,但更重要的是,我們為何沒有從動物的角度出發設想?以動物未來的生活福利作為考量?

 

某種程度就像離婚夫妻在爭奪扶養權般,也須在一定程度上考量孩子的意願,但是動物沒有話語權,也無法表達其意願,往往成了物權下的犧牲品。

 

就像陳老師提到的,人對物的所有權並非絕對,亦如飼主對其寵物的所有權,是必須伴隨著相對應的義務(如現有動保法對飼主責任的規範-予以通風且足夠的生活環境、健康的飲食飲水等等),而不是我已擁有他,要幹嘛都可以的錯誤心態。

 

「德國在一九八六年就修正動物保護法第 1 條規定:『動物』乃 與人類同為上帝之創造物,且是可以感受痛苦之生物。」當我們視毛孩作為生命的存在時,自然就能對其權利以及自我該盡的義務有更深的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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