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0日的苗栗通霄海岸林邊,兩名男子正試圖將一隻困在陷阱裡的白狗裝進布袋。在防風林餵狗的民眾發現後立刻以手機錄下兩人行為,拍下車牌號碼,並報警、通報動保處。
捕狗畫面在網路發布後,引起大量網友關注。苗栗、新竹的收容所志工更發現照片中兩名男子就是多次領養犬隻的邱姓叔姪。
每當重大動物虐待案件發生,憤怒的群眾總希望能夠重罰施虐者,動物保護法也因此歷經多次修法,提高動物虐待的相關罰則。
動保法一次次修法加重處罰動物虐待,為什麼從不曾以最重2年刑期處罰施虐者?
2018年苗栗叔姪殺狗案,一審時涉案3人皆獲判無罪,引起動保社群譁然;2020年二審開庭當日,上百位群眾聚集在臺中地方法院外,手上高舉犬隻照片、大聲疾呼,要求司法還給受害動物一個公道。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臺灣在1998年制定了《動物保護法》,24年來歷經15次修法,其中有4次加重動物虐待罰則,5次調整虐待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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