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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認為的動物虐待傷害,是一個範圍比較大的圈圈,但法規定義的動物虐待,是大圈圈裡的一個小圈圈。一般認定的動物虐待對應到《動物保護法》,其實可以分成第6條「虐待動物」和第5條「不當飼養」兩種。

記者|洪郁婷  編輯|蘇于寬、陳信安  設計|蔡孟成

動保專欄02 02虐待一般民眾與動檢員所認定的動物虐待差異。資料來源|林庭君。製表|窩窩

臺北市動保處動物救援隊隊長林庭君說明,經過動檢員實地了解後,絕大多數通虐待通報,其實並未構成動保法定義的「虐待」。而根據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2016~2021年統計,「不當飼養」佔了所有通報案件的73%。

不同案件情節,對應的法條和處罰也不同。動物是否受傷?輕傷、重傷還是死亡?是故意傷害動物還是不小心的?動檢員會以此判斷適用的法條。程度輕微的由動保處處以行政罰,情節重大則要上法院接受審判。

以人類的傷害罪為例,當傷害使人身體或精神有所障礙,或是外觀上明顯可見的傷口、瘀青等,才構成傷害罪。被害人需要提出驗傷單、憂鬱診斷症書等證據,證明自己受到傷害。如果只是受到驚嚇、疼痛卻無法證明所受的傷害,傷害罪就無法成立。

同理,指控虐待動物也不能口說無憑,必須證明動物確實受害。

動保專欄02 03圖表案情輕重程度不同,對應的法條和處罰也不同。關鍵在於,證據能否還原出施虐事實。製表|窩窩

動物虐待案件必須符合動保法25條規定,罪名才能成立:

  1. 故意、蓄意傷害動物
  2. 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然而,證據不足時只能從輕認定。現實狀況是,即使案件牽涉多條動物性命,行為人也可能在法庭攻防之後獲判無罪。

「未達重殘或死亡」 動物遭虐後康復,竟獲判無罪

前臺北市動物救援隊長吳晉安資深動檢員阿傑(化名)以2016年臺北市發生的案例說明,無法證明動物受傷程度,就無法將施虐者定罪。

2016年南港區一名男子因為不滿遭狗吠叫,用竹竿和鐮刀自製武器,將鏈在圍牆內的狗狗戳出滿身血洞,連腸子都因此暴露在體外。檢察官動保處以違反動保法25條,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起訴之移送地檢署交由司法機關審理。 

然而,即使現場監視器拍到做案過程,但是因救援即時,狗狗復原良好且恢復健康,經司法機關判斷狗狗所受的傷害「未達重殘或死亡」,男子最後獲判無罪。改由動保處對該男子做出行政處罰,依動保法30條虐待動物未達嚴重殘缺或死亡,處以最高7萬5千元罰鍰。

動保專欄02 04 受害犬隻被關在圍牆內,並有鐵鍊限制其行動。被發現時犬隻全身浴血、腸子暴露在體外。(圖片經變色處理)圖片來源:臺北E大動物保護課程 

犬屍滿滿仍無罪 法院:「非故意」,飼主已盡力照顧

而在2018年淡水陳喜紅狗場案例裡,場內密集飼養了200多隻犬貓,但糞尿堆積、環境惡劣,動物不只缺乏食物和飲水,甚至發生狗吃狗的情況,動保處到現場稽查後發現30具犬屍。

檢察官認為狗場主人陳喜紅未善盡保護與照顧義務,「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以《動保法》第25條起訴。

不過證人表示陳喜紅並非刻意傷害動物,狗場打掃人員離職後,陳喜紅對外求助無果,一人獨力照顧200多隻犬貓,才會發生這種慘況。現場調查結果絕大多數犬隻都算親人,貓隻身體外觀健康良好。

法官判斷,動物死亡是無力照顧、「非故意」傷害動物致死,判狗場主人陳喜紅無罪。

最後僅由新北市動保處依未辦理寵物登記、未施打狂犬病疫苗等違規行為裁處2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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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喜紅狗場2018年當時情況,場內環境惡劣不堪。狗狗和犬屍生活在一起,地上堆積著動物糞便。圖片來源|TSPCA 

以上面兩個案例來說,因為無法證明被告行為是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才會無法判刑。 

揭發陳喜紅狗場的TSPCA對判決結果難以接受。TSPCA認為狗場定期收受民間捐贈的金錢與飼料,狗場主人陳喜紅明明握有資源,而未盡飼主照顧動物責任,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所規定之飼主責任。而且明知狗場環境惡劣,可能造成動物死亡或受傷的後果,卻放任不理而致動物死亡,也符合動保法第25條「故意傷害動物致死或嚴重殘缺」,理應加以處罰。 

TSPCA針對一審判決提出疑點,並找了新的證人強調狗吃狗的慘況,成功讓檢察官提出上訴。但法院採信陳喜紅所稱,寵物葬儀社冰箱客滿、春節期間人手缺乏,不得已才讓狗與犬屍處於同一狗籠內,而非故意虐待,上訴遭到駁回。

證據力不足 虐待案件難判刑 

一般民眾普遍期待重罰虐待者,卻很少注意到證據的重要性。法庭上,需要堆疊事實、找出真相,透過蒐集來的證據還原犯罪事實,才能協助法官作出判決,為受害動物伸張正義。

即便歷經艱辛的蒐證過程,檢察官終於能將施虐者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判決,自動保法2017年加重虐待動物處罰以來,至2021年累計僅153件進入法庭審判,卻未曾有案件被判處最高2年有期徒刑、200萬罰金。即便是撼動社會的重大案件,例如「僑生虐殺街貓大橘子」案、「海軍虐殺營犬小白」,刑期也都在6個月以下。

根據窩窩整理2015~2021年農委會、司法院資料,96%案件刑期在6個月以內、可易科罰金,若以一天1000元折算,罰金最多18萬,虐待動物者只要繳完罰金就可免除牢獄之災。

延伸閱讀|動物虐待減少了嗎?——專題數據報導

當判決不如期待,民眾總認定是恐龍法官不懂得尊重生命,指責動檢員不努力落實動保法。然而,實際上要讓施虐者接受法律制裁,關鍵仍在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虐待動物的發生經過,才能精準指出動物虐待者。


然而,現行司法體制在處理動物虐待案件,是否出現問題?為什麼當前動保案件的判決,總無法反應民眾的期待?除了歸咎於舉證困難,法律工作者也發現《動保法》本身的限制性。 

下一篇報導,窩窩將以判決書為基礎,綜合分析動物虐待案件犯罪動機、方法、動物傷害程度,整理出動物虐待案件判決的概況。採訪司法及法律工作者,從實際的法庭經驗,解析動保案件判決未能回應民眾期待的原因。 

繼續閱讀|從毒打到虐殺03——動物虐待總輕判? 96%刑期不到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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