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苗栗叔姪殺狗案,一審時涉案3人皆獲判無罪,引起動保社群譁然;2020年二審開庭當日,上百位群眾聚集在臺中地方法院外,手上高舉犬隻照片、大聲疾呼,要求司法還給受害動物一個公道。
記者|洪郁婷 編輯|蘇于寬、陳信安 設計|蔡孟成
儘管二審結果改以非法宰殺犬隻罪,對3名被告判處5至6個月的有期徒刑,罰金25至27萬元,可易科罰金。許多民眾對判決結果感到不滿,認為法官輕判,不足以告慰無辜受害的犬隻。
在要求法官重判之前,首先要釐清動物虐待的法律定義。
2018年苗栗叔姪殺狗案二審時,民眾群聚在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外,要求為受害犬隻討回公道。圖片來源:台灣動物新聞網
你說的「動物虐待」,是哪一種?
在許多人的認知中,動物未被照顧妥善,活動範圍太小、出籠時間太少、餵食人類食物、水太髒、風吹雨打太陽曝曬、動物健康狀態不佳,也會被視為是虐待動物。
但是為什麼這些行為不一定會被裁罰呢?
因為每一件動物虐待的犯意、手法、動物受害程度都不相同。該不該罰、怎麼罰,除了動物保護檢查員(以下稱動檢員)現場的觀察判斷外,引用的法條也不同。
臺北市動物救援隊長林庭君表示,虐待傷害、飼養不當案件非常相似,很難一眼就區分。這也使得民眾和動檢員對動物虐待的認知有所落差。「民眾路過看到籠子裡沒水沒食物,籠子太小、繩子太短都認為是虐待,但是實務上我們會稱作飼養不當。真正的虐待在動保法第3條有明確定義:「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而在實務上,通常以動保法第5條第2項所定之飼主責任,來規範動物照養不佳的飼主;非飼主傷害動物則依違反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來處罰。
能夠依照動保法處以刑罰的「動物虐待」,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點。製圖|窩窩
能夠依照動保法處以刑罰的「動物虐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點。第一線的動檢員依現場動物傷害程度輕重、行為人是否故意傷害動物等,引用對應的法條對行為人處以行政處罰,情節重大者則移送司法機關判決。下面列舉3個實際案件的動物受害程度、行為人的犯意和處罰結果。
案例一:非故意、動物無傷,罰禁止領養
2019年彰化一名男子將貓關在籠子,對貓潑灑咖哩粉、熱水、乳液,遭人檢舉後,將貓咪棄養至戶外。尋獲貓咪之後,經檢查確認沒有受傷,加上該名男子具輕度智能障礙身份,彰化縣動物防疫所評估動物傷勢和行為人情況後,因棄養行為以動保法32條將該名男子列入黑名單,不得再認養收容所動物。
案例二:非故意使動物死亡,只能對行為人罰款
臺北市王姓放生鳥販以網袋裝售鳥類,引發鳥類緊迫死亡,2013年起多次遭檢舉開罰,由於缺乏販賣行為導致鳥類死亡的證據,只能從輕認定王男「非故意」傷害動物,處罰鍰。以動保法30條第1項對王男處以罰鍰,金額累積多達21萬。
案例三:故意造成動物死亡,施虐者被判有期徒刑
2018年苗栗叔姪殺狗案,像收容所領養犬隻後,卻將其宰殺供人食用殺害。法官依動保法25條「非法宰殺犬隻罪」,買賣犬隻的邱坤豐、莊金樹各判5個月有期徒刑,罰金25萬元;屠狗的阮維書6個月有期徒刑,罰金27萬元。
所以,儘管動物虐待可以用刑法處分,讓傷害動物者有機會在獄中反省自身。但實際上,必須要仔細釐清案件的條件,才能判斷適用的法條和罰則,並不是所有案子都能重罰。
案情輕重程度不同,對應的法條和處罰也不同。製圖|窩窩
動保刑度太輕,調查加倍困難
最高2年有期徒刑,也使動保案件在調查時容易受到阻礙,也難以判出重刑。
能夠判到3年以上的犯罪,檢警才能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取得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刑度太低,使得動物虐待案件由於證據取得困難,難以證明施虐者的惡行,也導致動物虐待案件無法被重判。
2021年新北蘆洲茶茶案*發生後,民間發起連署要求加重動物虐待刑責,從原本的2年提高到3年。連署迅速達標,並得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回應將全部參採。
不過,呂秋遠補充說明,動物虐待刑責提高的幅度其實是有限的。殺一隻貓跟殺一個人同罪,並非一般大眾可以接受的價值觀。再怎麼提高虐待動物的刑責,也不能高過對人傷害的刑責,否則就要連傷害罪的刑責一併提高。「但是修法是牽一髮動全身,不能只加重動保法的處罰,必須對所有法律做通盤檢討。」
動物沒虐死,就不能判有罪?
2021年遭飼主以熱水淋燙致死的貓咪茶茶。圖片來源:林耀宗
虐待動物的情節輕重,分別對應動保法中不同的法條。以動保法25條來說,刻意傷害致動物重殘、死亡,才能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動物受虐未達重殘或死亡,即使是蓄意傷害動物,也只能以罰則較輕的動保法30條處以15,000元以上75,000元罰鍰。
2016年臺北市南港區一隻狼犬遭醉漢亂刀砍殺、肚破腸流,卻因為狗狗就醫後復原良好,被認定未達重殘,施虐者因此獲判無罪。 只要動物未重殘或死亡,就只能罰鍰。
顏竑頤律師長期支援各類動物保護法律案件,他以2021年新北市茶茶事件為例,如果貓咪茶茶被救活、傷癒了,儘管黎男滾水燙貓行徑殘忍,仍可能獲判無罪。
滾水燙貓、拿刀砍殺動物、連續毆打動物長達半小時、放了毒餌但動物還沒吃下去,這些都不是單純虐待,而是想致動物於死地。但礙於動保法只處罰已發生的犯罪結果,動物還沒死,就無法對未遂行為加以處罰。
顏竑頤:動保法應修法,將故意殺害動物未遂納入處罰。
否則,就算動物傷得非常嚴重,但只要被治癒,就成了罰不了的重傷未遂。但他也坦言,處罰未遂通常只用在重罪,像是殺人放火、或傷害,傷害若只是輕傷也不會處罰未遂犯。動保法要怎麼修,還有待更多研究討論。
逆境中,得以重判的虐待案
在動物虐待證據難求、動保刑度不高的限制之下,仍有法官對動物虐待案件做出6個月以上的判決。
罪證確鑿態度惡劣,虐貓重判7個月
2018年桃園廖姓男子領養2隻幼貓,不到3小時貓咪即受虐死亡。廖男供稱貓咪是自行爬上曬衣架摔落而死。
但解剖報告指出,貓咪腹腔有大量血液及血塊、身體多處骨折、肝臟破裂等情況,推論貓咪受多處鈍力撞擊而死,傷勢皆人為外力所致。然而貓咪年齡已具備空中轉正的能力,落地受傷骨折應集中在四肢,廖男所描述情況,明顯與事實不符。
由於本案罪證確鑿,加上廖男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桃園地方法院以動保法25條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及罰金30萬元。
援引他法,讓施虐者受重罰
當同一個案件同時構成多條罪名,會以較重的罪名來處罰。當動物虐待案件同時觸及動保法和其他法條,就有機會用其他法律來保護動物,使施虐者得到較重的懲罰。
花蓮地方法院也曾對動物虐待案件判出重刑,用的法條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2015年楊姓男子在返家途中遭犬隻追吠,返家後帶著長槍回到現場射擊該犬,導致犬隻左下顎骨粉碎性骨折及嚴重撕裂傷。傷勢經獸醫確認後無法修復,餘生僅能以灌食之方式進食,嚴重損害犬隻重要器官的功能。
本案同時涉及「動保法25條刻意傷害動物」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非法持有槍枝」。法官認為原住民合法持有獵槍僅限傳統狩獵,不包括虐待傷害動物,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判楊男1年10個月有期徒刑,罰金6萬。
毛小孩受害,請求精神撫慰金
隨著人們動保意識的提升,動物的法律定位,似乎開始鬆動。許多人對待動物如家人,親暱的稱呼牠們為毛小孩。對許多飼主而言,失去動物的傷痛不亞於失去親人,遂以此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2019年,臺灣高等法院針對一起動物醫療糾紛*,做出賠償飼主精神撫慰金的判決。本案因醫療器材爆炸,導致正在接受治療的寵物犬死亡。法院認為飼主失去愛犬後,精神上受到相當程度之痛苦,判獸醫院應賠償飼主2萬元精神撫慰金。
判決書中則給了動物新的法律定位,「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不過長期關心動保議題的呂秋遠律師提醒,依照現行法律的定義,動物在法律的地位仍為「物」。類似上述判決實屬特例,可說是一種「造法」的行為,其他法官也未必能認同。
先求「有罪」,再求「重罰」
動物無法為自己發聲,使得動物虐待案件更依賴證物、蒐證難度也較高,加上動物虐待案件同時涉及行政罰及刑罰,具備農政、警政兩種專業的人力卻非常的缺乏。而動保法「死殘才判罪」、「本刑最高2年」、「動物法律位階」等限制,都提高了判刑、定罪的難度。
動物虐待案件蒐證困難,即使送進地檢署,也容易因為查無事證,被不起訴或是緩起訴。 動物法醫黃威翔經手過上百件動物虐待案,費盡心力解剖蒐證,最後只判3個月或是30天的案件比比皆是。「對我來說有判就是好事了,真的!」
然而,案件被起訴已不容易,能夠進到法庭受審、被判有罪,都值得慶幸。
雖然民眾普遍認為應該重罰動物虐待者,但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長鄭祝菁認為要阻止動物虐待,根本在於人們對待動物的態度。她認為懲罰只是輔助,根本在於讓人們學會正確對待動物的方式。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亦提醒,提高刑期通常是宣示意義,對實際判決結果沒什麼實質影響。他認為不論輕重,只要判例增加就是好事。民眾看到犯罪者被判罰,知道虐待動物得付出法律代價,自然能產生警惕效果。
除了法令規範以外,政府公共行政規劃能不能將資源運用的更到位,完善動物保護制度、增加執法人力,提高整體社會對於動物生命的尊重等等,都有待更多的討論與更詳盡的規劃。下一篇,窩窩將以動保法運作流程為基礎,討論強化動物虐待的定罪率、減少動物虐待事件發生的方式,以及動保法之外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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