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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臺灣在1998年制定了《動物保護法》,24年來歷經15次修法,其中有4次加重動物虐待罰則,5次調整虐待相關細則。

記者|洪郁婷  編輯|蘇于寬  設計|蔡孟成

每次加重動物虐待罰則的情景總是相似,令人痛心的虐待案件發生後,悲痛心情總促使人們提出修法重罰的訴求,希望動物也能受到尊重和愛護。

若想以動保法為工具,打造一個沒有動物虐待的世界,但成效卻不如預期。也許需要改善工具,或是調整使用方法,讓動保法能夠更有效減少動物虐待問題。

遏止虐待,動保法要怎麼修?

臺灣動保法自1998年立法以來,24年累計修法15次,其中亦多次加重虐待動物處罰。然而2021年,新北市蘆州發生令人痛心的熱水淋貓案件(茶茶案),民間再次要求修法重罰。修法訴求「加重動物保護法中虐待動物的刑則」,短短5天迅速突破5000人連署門檻,累計44881人附議,也有關心此案的律師提出修法意見。

根據目前動保法對虐待定義,管領目的造成的動物傷害被排除在外,許多動物虐待案件以此作為藉口脫罪。 

「我其實不是很贊成,打動物沒有致重殘,只要罰鍰就好。」呂秋遠認為,從行為人的作為跟犯意,就能判斷是否構成虐待動物。 他舉例,狗狗偷吃東西,飼主打狗一下、制止狗的行為,可以理解是管教。但要是好幾天不給狗吃飯、十幾隻狗關在一個籠子裡、把狗吊起來揍,那就很明顯是虐待,卻有許多人主張這些殘酷的行為是基於管領、管教之目的,藉以脫罪。

動保法若能對虐待做出更細緻的定義,從行為跟犯意來判定虐待行為,可減少動物虐待的灰色地帶。

針對虐待動物案件大多僅罰鍰的狀況,長期關心動保的顏紘頤律師建議應再加重處罰,將傷害動物提高至6個月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動物重傷或死亡則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再加重二分之一刑。

在社會各方關注下,茶茶案後的民間動保修法訴求,也獲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回應支持,表示將全面參採提案意見。 

動保專欄02 上 08動保法修法與重大虐待案件發生時間表。每當重大動物虐待案件發生,就會出現修法訴求。製表|窩窩

修法副作用:被忽略的執法現場

動物保護法不斷修法提高刑度,實際上卻不一定能落實,關鍵在各地方政府的動檢員。

動檢員的全稱是「動物保護檢查員」,在第一線執行動保法執法、管理與教育工作,依法保護動物不受騷擾、虐待,包括管理實驗動物、經濟動物、寵物業,還有收容所、教育宣導等繁多的工作。 

動檢員小Q(化名)表示,政府機關為了回應民眾期待,無論遊蕩動物、救援救傷到動物虐待等,各類案件都要求「專人處理」;然而到了基層現場,「好幾個案子的專人其實都是同一個人。」雖然修法初衷都是立意良善,但背後龐大的行政成本未必能讓修法成果有效發揮。

會被罰款的人通常也是沒錢的人。

根據小Q觀察,許多飼主為幫狗絕育是因為經濟能力不足,因而被罰款。但此時罰款不一定能改善動物處境。飼主如果有悔意,但是心有餘力不足,動檢員通常會盡量輕罰,並協助飼主改善寵物處境。

理想的情況是動保教育落實,多數人妥善照顧動物終老、愛護動物不違反動保法,動檢員可以即時查辦虐待案件。動物收容所每隻動物都能夠得到妥善照顧。 

但是實際上,許多民眾因為不熟悉動保法,違法而不自知,動檢員要同時處理好幾個案件,收容所則總是爆滿。由於動保法目的在於保護動物,而非懲罰飼主,有許多條目規定動檢員開罰之前還需要先開勸導單。像是寵物外出無牽繩、未登記、未施打疫苗,或是不當飼養等,期限內未改善才會開罰。

此外,執法時若未保留改善空間,飼主容易選擇棄養,無論是將動物交給收容所收容,或棄養至野外,對動物而言都不是最好的處遇。把動物交給收容所,也等於讓動檢員扛下了飼主原本應負的責任。 

開罰不是萬靈丹:法律學者的提醒

光是遵守動保法第五條中的『24小時充足乾淨飲水』這件事,就相當困難。」

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明鏘認為臺灣動保法的規定其實太過嚴格,他以自己飼養寵物的經驗為例,因為臺灣氣候炎熱,只要狗或貓喝了水,細菌就開始孳生,水就不乾淨了。家裡寵物只要一喝水,他就會被太太催促去換水。「但是有多少飼主能做到24小時隨喝隨換,以合乎動保法規定呢?」 

另外,動保法管理的不只寵物而已。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的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也要符合24小時充足乾淨飲水的規定。寵物飼主都未必能做到動保法的照顧標準,對農場、實驗室的動物飼主來說更嚴苛。

但是動保法管理之動物類別廣泛,每種動物照顧管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林明鏘提醒,嚴格執法反而不利於動物福利,飼主很可能因為擔心被罰而選擇棄養。「開罰不是萬靈丹。很多人說亂世用重典,但是狗沒養好又不是亂世,把飼主教育好就好了。」動保法的規範太仔細,飼主難以落實,動檢員也難確實執法。他認為,動保法對於惡意虐待動物的規範不要太具體,讓動檢員依據專業及現場情形,做出最符合動物福利的裁處。 

而現實的狀況是,即便罰則不斷加重,動物虐待仍持續發生。

重刑未必能夠重罰:裁量可能更保守

2018年發生在苗栗的假領養、真殺狗案件,涉案20犬隻全下落不明,一審判決無罪,經過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上訴,才使屠狗三人被判5至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當記者問到,如何使虐待動物者受到更重的判決結果,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則表示——提高虐待動物刑期不一定有助於改善問題——民眾往往期待可以罰到數十萬、數百萬,刑期提高到5年、10年甚至更久;但即便將動物虐待的刑期從目前的「2年以下」抬高到「5年以下」,在未設定刑期下限的情況下,法官仍可酌情輕判10天、20天。

即使調高下限,譬如將虐待動物刑期從目前的「1年以下」加重至「6個月以上,5年以下」,也未必能使被告得到更重的刑期,反而可能使法官判出更多無罪案例,原因在於刑責越重,法官的裁量對被告影響越重大,這使得法官在判決上會更加斟酌、保守。 

因此,在目前動保案件定罪率僅7.8%的情況下,只是一味地將提高刑期作為修法訴求,不一定能達到重罰虐待動物者的目的。

積極報案,助動檢員一臂之力

許多動保案件無疾而終,是因為線索不足,而非修法問題。動物不像人類可以說明案發經過,動檢員現場調查若找不到其他線索,基本上案件也難以再推進。 

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科長鄭祝菁表示,動檢員接獲通報內容經常是民眾發現動物受害倒在路邊,但只有動物,沒有其他事證能夠追查行為人。此外,還有一些動保案件通報,民眾可能只是在網路上看到什麼、聽說什麼,沒有任何可供追查的事證。鄭祝菁無奈地說,缺乏相關事證的通報仍會被受理,但是很難有更進一步的調查結果。 

新竹市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理事長邵柏虎也表示,曾經遇到民眾洋洋灑灑寫了幾千字陳述自己悲憤害怕的心情,但是案件基本的發生的時間、地點,人事時地物全都講不清楚。

有鑑於許多民眾雖然關心動物,卻未具備對應的報案能力,臉書粉絲專頁「動保法律互助」版主左湘敏和夥伴共同開發動保聊天機器人,可以即時協助民眾釐清遭遇的動保案件,提供報案證據收集技巧以及報案管道。 

05 02通報指引報案必備人、事、時、地、物等基本資訊。看到什麼人、發生了什麼事、地點在哪裡,將事件按照發生時間整理清楚,才能提供動檢員辦案方向。資料提供|新竹市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  繪製|窩窩 
05 03機器人動保聊天機器人幫助民眾判斷遇到哪一種動保案件,盤點通報時需要的案件資料。圖片來源|動保聊天機器人截圖

知法懂法,讓動保法發揮最大效力

修法加重動保法處罰有其上限,也未必都有助第一線動檢員執法工作。除了連署要求修法之外,一般民眾也可以透過學習通報技巧,提高動保案件的查辦效率,讓動保法發揮出最大效果,改善動物虐待問題。 

而在動保法之外,動物法律位階以及動物警察、動物法醫等相關配套制度,也關係著虐待動物者的定罪與否。如何打造更有利動保法的執法環境,將在下一篇文章中討論。

繼續閱讀|從毒打到虐殺06——定罪還差一步,專責法醫、動保警察釐清動物冤情

 
動態展示|動物虐待減少了嗎?——專題數據報導
解謎遊戲|虐待怪案——收集線索,救出奈何街上的受虐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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