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1日至23日,一共33隻熱帶斑海豚在臺北港集體入港並於港口周邊擱淺|圖片來源:中華鯨豚協會。
記者|陳怡潔 編輯|蘇于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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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應聚焦填海造陸 鯨豚協會:仍可能影響海域生態
會議主席國立中央大學工學院環境工程研究所教授江康鈺在曾鉦琮發言後指出:「今天的案子在談的是南碼頭區二期的填海造地部分,剛剛我們談到的有鯨豚活動的案子是在原來的南碼頭區,就是我們臺北港開發的區域。」他認為,本次開發範圍在臺北港既有港區內,曾鉦琮的意見較適用於「臺北港第二期工程(含臺北港外廓防波堤興建工程)」。
江康鈺強調釐清區域的重要性:
今天是針對二期工程範圍內的填海造地行為,如果把事情擴大到整個臺北港的開發的話,這就不是本開發案要討論的事情。
曾鉦琮則在會議中間休息階段,再次強調他的發言皆根據本案環說書內容,並在會後向窩窩記者說明,本案確實壓縮了海洋生物可利用的自然棲地,且對於鯨豚、海龜等大範圍活動的海洋生物:「不能用人類定義的港內、港外來評斷對這些動物的影響。」
他在發言時強調,本案目前的環說書內沒有納入任何擱淺處理的對策,也沒有針對未來營運管理的防範措施:
我真的不希望臺北港跟早期的高雄港一樣,連續3年有總計21隻動物入港擱淺,希望有良好的制度減少這件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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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委員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退休副教授邱祈榮則指出:「現在(南碼頭)二期的開發,開發量體比一期的碼頭大得多。」建議開發單位應澄清開港後的累積效應,提供自行監測的水域動物活動資料,與外部數據進行比對,包含是否曾有鯨豚迷航入港,也建議參考其他港口驅離鯨豚的有效措施。
開發單位對此回應,臺北港與基隆港皆曾出現鯨豚入港情況,而一旦發現鯨豚,會立即通知中華鯨豚協會、地方動保處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巡署與港警勤務中心也會派遣艦艇戒護,航管中心則提醒船隻避免干擾鯨豚。
邱祈榮進一步強調,開發單位應具體論述本案工程的生態影響:
我現在想知道,你(在本案中)多做了兩個防波堤後,對鯨豚的影響是什麼?牠進來(還)是不是容易出去?
生態公司否認造假 鯨豚協會:資料庫網站已於2020關閉、亦未授權
另一方面,江康鈺提醒開發單位應妥善說明資料來源、釐清造假疑慮,否則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若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萬元罰金。
提供該生態資料的弘益生態有限公司表示,他們是在2024年登錄TCSN鯨豚擱淺資料庫,截取2002-2014年資料說明臺北港附近鯨豚擱淺狀況,與中華鯨豚協會所述2019後不再更新資料並不衝突:「寫過論文的都知道,基於尊重作者,我們會在後面寫出它的Reference。」不滿因此遭誤解為造假:「如果說政府公開的資料叫做造假,我不知道政府的威信在哪裡。」
江康鈺現場帶領與會人員檢視此段文字,確認如同弘益生態有限公司人員所述,但他也指出:「如果你是在2024年進入網頁參考資料,在最後一章的參考文件,應該註明進入(網站)參考的時間是幾月幾日並附上網址。」並表示目前的論述方式,容易使人誤解該公司提供的是2024年的TCSN資料。
然而,曾鉦琮強調,TCSN資料庫早於2020年停止營運:「網站根本進不去,他2024年怎麼參考?」會後,曾鉦琮亦向窩窩記者重申:「2020年之後,連我們(網站管理者)進入網址都會顯示『無法連上這個網站』*。」且該資料庫並非政府公開資訊,任何單位需要TCSN資料,皆應尋求資料擁有者中華鯨豚協會的正式授權。
窩窩記者亦向弘益生態有限公司人員詢問是否有查詢或登錄資料庫的相關圖檔佐證,但該人員表示不便回應。
*註:TCSN資料庫網址:http://tcsn.whale.org.tw/
曾鉦琮於會議現場措辭嚴厲,直指環說書資料造假。圖片來源:陳怡潔。
為什麼要在意科學資料的所有權?曾鉦琮說明,不同時期累積的科學資料,可能因記錄標準變化而有細節差異,因此正確引用與判讀這些資料,必須依賴專業判斷,甚至參考輔助資訊:「像這次這個案子,你就可以很明確的看到他們引用的資料是不正確的。」而不正確的科學資料便無法真實呈現海域生態:「那這樣的環評就缺乏意義了!」
至於本案開發單位應如何改善環境評估報告書與工程規劃?邱祈榮向窩窩記者說明,開發單位應補充自行調查的真實資料:「一定要有調查的資料,才會知道工程對鯨豚的影響。」而在施工階段,也需注意路線與施作方式帶來的影響:「我們會盯這兩個部分。」
海洋保育主管機關海洋保育署則表示,根據「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救援組織網(MARN)」的鯨豚擱淺通報紀錄,臺北港南碼頭近岸海域(如八里、林口、淡水)曾發生多起鯨豚活體或死亡擱淺事件。
為降低開發行為對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的潛在衝擊,海保署建議開發單位應於環評階段納入鯨豚、海龜等保育類物種的完整資源調查,並參考《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方法指引》,以提升調查資料的科學性與一致性。同時,應評估填海工程、施工噪音、水質變化與照明等因素,對海洋生物行為與擱淺風險可能造成的影響。
而在施工階段,海保署指出開發單位應配置具資格的鯨豚觀察員進行現地監測,一旦發現鯨豚進入高噪音區,應立即啟動減噪或暫停作業機制,同時也要加強岸際巡查與擱淺監控,建立與地方政府及MARN成員間的即時通報與應變聯繫機制。
後續營運期間,雖港區航行或貨櫃裝卸作業未涉及高噪音施工,但仍可能對鯨豚行為造成干擾,海保署提出應持續進行岸際觀察與通報紀錄,並視情況評估是否需調整船舶動線、限制夜間作業。
本案最終決議再審,會議結論包含開發單位應「重新檢核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關基地現況環境之鯨豚擱淺引用資料合理性,應引用最新數據以確保評估之正確性,並就本次防波堤施作範圍對鯨豚活動影響,並提出相關保護措施。」
而回顧過往審查過程,二審會議結論亦包含「蒐集既有文獻或補充調查本區鯨豚及海龜資料,評估說明本計畫設置北外廓及南外廓防波堤對鯨豚、海龜等生態可能之影響,並研擬減輕及因應措施。」
本案如何在開發的同時落實鯨豚保育,仍有待後續關注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