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CC-BY-SandeepHanda(非當事犬隻)。
記者|陳怡潔 編輯|蘇于寬
花蓮縣秀林鄉銅門村一名梁姓男子飼養6隻犬隻,包括惡霸犬、法國鬥牛犬、柴犬與混種犬,長期未妥善管理,外出時未繫牽繩或配戴口罩,屢次發生攻擊事件,卻始終拒絕配合動物保護主管機關的處置。
攻擊事件可追溯至去(2024)年,貓咪咖啡廳業者馬先生飼養的兩隻貓,分別於當年3月及8月遭梁男的犬隻咬死。馬先生接受自由時報採訪時曾指出,梁男所養犬隻具攻擊性,社區內已有多人與動物受害,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他除了報警處理,也向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通報。
儘管馬先生向梁男提起民事訴訟,梁男最終獲不起訴處分。動防所獲知後,於今(2025)年3月發函通知梁男到案陳述意見,然而還未處理完此案,梁男的犬隻又再次釀禍。
2025年4月2日,銅門村一名8歲男童在住家附近行走時,突遭梁男的犬隻撲咬,導致小腿嚴重撕裂,須縫合16針。監視器畫面拍下事發過程,儘管梁男也在現場陪同,卻未能有效控制犬群,無法阻止攻擊發生。
事發後,動防所人員前往梁男家中欲扣留犬隻,但他拒絕配合,原視新聞網記錄下扣留執行現場,飼主明確表示:「你們要告我就告我、要罰錢就罰我,沒關係,但是狗不可能給你們。」而根據原視新聞網報導,飼主稱擔心犬隻被帶走可能被安樂死,也向動防所表示將來會改到山上飼養。
動防所最終改為寄送行政處分書,要求梁男於收到信件的兩週內主動交付犬隻,否則將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以新台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代金,另外,針對2024年犬隻咬死馬先生飼養之貓咪,因當時由梁男友人陪同犬隻外出,動防所亦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對該名友人裁處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
動防所人員說明,由於梁男所飼養的犬隻品種並未符合法規定義的「危險性犬隻」,因此難以直接沒入;但鑑於已發生咬死貓與傷害男童的事件,其中涉事的3隻被列為「攻擊性犬隻」,相關文書於6月17日寄送到梁男家中。
攻擊性犬隻的管理須依循「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外出須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嚴格防護措施,包括裝入堅固金屬籠或使用不超過1.5公尺的牽繩牽引並配戴口罩,違規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然而,攻擊事件仍未止息,6月26日,梁男委託友人帶犬隻至村內河堤散步時,其中4犬向一名路過的梁姓女子及其飼養的黑狗發起攻擊,造成人犬皆受傷,黑狗更因驚嚇而全身發抖。
動防所再度前往梁男住處調查,仍遭其拒絕進入,僅從外部觀察到屋內有兩隻犬隻,其中一隻未被列管,另一隻則是過去未曾見過的幼犬。動防所表示梁男聲稱,原本的犬隻多已送往山區安置,目前屋內的新犬為友人暫時寄養。由於無法強制進入私領域,動防所至今仍無法依法沒入原先列管的攻擊性犬隻*。
*註:《動物保護法》第3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利用動物。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至於梁男是否可能因為家犬傷人事件涉及過失傷害等刑責?動防所人員表示,梁男已與男童家屬簽署和解書,雙方已達成和解,至於近日遭攻擊的梁姓女子是否提起告訴,目前則尚不清楚。
動防所所長周黃得榮說明,本案正朝「沒入犬隻」及「提高罰則」方向處理,目前已與警方合作,盼能協助社區居民免於持續遭犬隻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