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羅奕儒、梁亦白 編輯|蘇于寬 設計|邱泰元
4-1 什麼才是流浪動物的源頭?#
街頭上這麼多流浪動物從哪裡來?比例如何?只針對大宗源頭是否能解決問題?
「放養犬、野犬是流浪犬族群的主要來源。」
源頭需要去除的是繁殖業者跟寵物棄養,純種犬佔流浪動物的比例太低了,牠們要被管的是動物福利、飼主責任,放養犬跟野犬才是流浪動物的源頭。
「放養犬是主要來源,因此下鄉絕育是重要的。」
下鄉絕育能說服飼主植入晶片、絕育和打疫苗,把曖昧不明的飼主狀況從暗轉明,對源頭管理是好的,但是這個東西跟TNVR沒有關係,為什麽不先花大部分力氣把這件事做好?
「棄養和放養犬沒有遏止,勢必影響犬隻族群的數量。」
台灣現行飼主責任無法被執行,只要有狗被丟出來,就會成為流浪動物,所以一定要先把棄養和放養家犬的漏洞堵起來,才來討論現有的流浪狗要如何用科學方法嚴謹地執行管理。
「無論來源為何,都勢必增加環境的飽和量。」
流浪犬的來源目前缺乏明確的調查數據。而只要有人丟狗,勢必增加環境的飽和量。因此,我們要做的是總量的管理,只要是有養狗的飼主,主管機關應該要快速讓寵物登記和絕育率提升。
小結|流浪動物的來源,有人認為是野犬繁殖、有些人覺得是放養犬、或是棄養,但都缺乏確切的研究統計來佐證,但可以確認的是,不論多寡,只要一方未止,都可能造成犬隻族群管理與TNVR的效果打折扣,因此多管齊下的政策格外重要。
4-2 TNVR入法後,放養犬隻如何管理?#
未結紮放養犬隻在野外繁殖產下的後代,成為流浪犬族群的一大來源,在推動TNVR入法的同時,是否有針對放養犬隻管理的策略?該如區分與管理放養犬和流浪動物?
根據動保法第21條:「狗不可無人陪同進入公共場所」,因此「放養」是禁止的,但現行狀況下缺乏強力執法稽查。
「鄉下和都會地方不一樣,就需要因地制宜。」
放養犬隻的管理,必須要先去了解為什麼飼主會這麼做,而不是只是一味禁止。像不結紮,有些當地沒有動物醫院,帶下山交通不便;有些人覺得費用太高無法負擔,根據這些原因再擬定對應策略。
「台灣有很多找不到主人的放養犬,這是必須面對的事實。」
目前大量放養的狗飼主不明,基本上很難去規範。唯一可以解決就是若是飼主就結紮植入晶片,若不是就結紮並剪耳,視為流浪狗。
「TNVR入法會造成半野放家犬的飼主判定困難。」
讓每一隻狗都受主人保護管理,確保動物福利、避免公共安全危害,一直是多數動團的目標。法院目前是以動保法「飼主」定義來判定,TNVR入法可能導致飼主判定困難,半野放犬遊走灰色地帶,牽繩法推動也更困難。
小結|台灣許多放養家犬間接成為流浪犬,政府策略卻無法有效遏止。執法困難就該放任放養行為?僅靠下鄉絕育真的有辦法控制數量?
4-3 TNVR執行的同時,是否提高飼主棄養量?#
在一些地方政府試辦TNVR、並且有人固定餵養的地區,被發現出現棄養犬隻的狀況,若TNVR入法,會不會增加民眾棄養量?該如何避免?
「棄養行為並非TNVR或餵養行為造成。」
並不會因為你做TNVR而害哪隻狗被棄養,因為要棄養就只是挑地點,只是可能讓這個地方的TNVR成效變差,所以我們會比較不去公開執行地點的原因。
「棄養量是否增加很難被證明,但不能排除可能性。」
羅馬的案例中,反映出執行TNVR後,明明很努力結紮動物數量卻越來越多。且棄養很難被查緝,這樣的狀況下,很難讓人相信「台灣人品行高貴不會做這件事。」
小結|TNVR是否會造成棄養難以斷定,但目前仍有為數不少的棄養,家犬絕育可以被免被棄養犬隻繁殖,但稽查仍須被落實,才能避免再有棄養。
哪些是該做的事?#
1. 飼主責任#
家犬絕育、狂犬病疫苗施打、寵物登記、飼主責任教育
2. 寵物業者管理#
寵物業者落實管理、非法寵物業者稽查
3. 絕育計畫#
流浪犬TNVR、半野放家犬下鄉三合一(絕育、疫苗、寵登)
4. 收容#
現有收容所的改善優化、新式收容所的興建
5. 教育#
飼主責任的推廣、學校課程納入生命教育
5-1 行政成本的計算與比較?#
前情提要:手段不同外,進一步需要討論的在於,分別需要耗費的行政成本與社會成本有多少?
「落實飼主責任的行政成本太高無法達成。」
飼主責任最重要就是寵物登記,但根本不可能做到,全台灣有127萬隻家犬,光要稽查就是非常大的成本。 和TNVR比起來,因為TNVR會得到很多民間的支持和人力的補充,自然有達成可能。
「志工付出的時間、金錢等也需納入成本考量。」
若比較收容和TNVR,現在看到的算法是收容的成本高很多,因為照顧成本會納入,而結紮放回後是由志工或餵養人在照顧。但若是這些社會成本沒有列入考量與計算,我認為這是偷吃步的算法。
小結|成本缺乏精確的數據佐證,效用也難以評估。除了實際成本外,公共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中,社會成本也須納入考量,目前缺乏討論。
5-2 TNVR入法,會不會壓縮其他策略的預算?該如何取捨?#
流浪犬的控制策略,若能多管齊下自然能有效果,但現實狀況卻是預算有限,人力更是吃緊,也因此,優先推行哪項政策,成了最難取得共識的部分。
「我們希望地方提出自己的控制方法。」
無論飼主責任、流浪狗族群管理跟棄養執法強度,都要組合才會有效,每個地方的在地條件不同,縱使是縣市內,都會地區跟原來縣區、城鄉區做法也不一樣,所以動保的政策不能把台灣或當成均一的環境。
「應該把流浪犬數量降低後再來強制飼主責任。」
西歐國家幾乎沒有流浪狗,才用飼主責任做規範,這時候是動物福利的層次,但現在台灣到處都是流浪狗和飼主不明的狗,應該把浪狗數量將低再來處理。
「能量不足,就該制定戰略,先集中火力在源頭飼主責任管理。」
系統性的問題,不可能用單一方法解決。目前應該要將行政動能介入已寵登未結紮家犬,棍子胡蘿蔔兼施,提供誘因、加強稽查,這些東西做得扎實,後續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會減少。
「精準捕捉之下,末端收容仍必須投入資源。」
人力、醫療、食物都是維持收容所常態性運行的必要開支,砍預算不合理,收容所的優化更是迫在眉睫。即便精準捕捉加上零撲殺,仍會有危難中的狗需要庇護場所,還必須兼具幫牠找到良好家庭的功能,類似受虐兒童的庇護中心。
「公共政策首重有效性,現階段則是所有手段都需要優化。」
我沒有絕對的支持或反對TNVR,黑貓白貓能抓老鼠就是好貓,但目前政治角度或科學數據都充滿問號。現階段源頭應該多管齊下,各種方法都需要精緻化。
小結|政策的選擇牽涉到資源的運用,成了整個議題上最難取得共識的部分。取捨必定有犧牲,如何抉擇目前缺乏共識。
6-1 入法了,就能被執行?#
動保法自民國87年以來修了11次,棄養、動物虐待案件仍層出不窮,環境中流浪犬貓數量也遲遲未能有效控制。為什麼法規無法有效的落實?究竟是法規上的問題?還是執行動能上的問題?
「遇事就修法的動保法缺乏整合,造成執行困難。」
長年下來,整個動保法就是動保團體東搓一條西搓一條,包裹立法,根本沒有整合。這種品質的立法,連法官都不知道怎麼用法,一般人民、業者或政府更不會尊重這部法律。現在還說要繼續立法,好像以為立法就可以解決問題。
「模仿自瑞典的動保法並不適合台灣。」
現有的動保法希望透過飼主責任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但是事實上所有的條件都做不到,這是因為我們現在動保法是模仿瑞典,但瑞典幾乎沒有流浪狗。
「過去動保政策不是用錯方法,而是強度不夠導致無效。」
台灣的問題是這十多年來政府的行政量能或是效能都沒有有效地做到,世界各國面對流浪犬問題方案都是這樣,重點是我們有沒有徹底去執法。
「動保法在主管機關人力物力缺乏下,難以有效執行。」
動保法的現況來看,動保機關就是面臨人力跟物力不足的情況,全面他們只能部分執行政策。現在參與的各方希望能夠推動TNVR入法,就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因為法律對此欠缺明確定位,導致執行成效更受限制。
「立法不一定能增加TNVR執行強度,重點是增加整體動保預算。」
我不認為立法能夠解決問題,不會因為沒有立法,地方政府就不敢推,也不會立了法就能夠全面執行,舉例來說,強制打晶片,立了法卻也沒有真正落實。
重點在於能不能讓民眾願意增加更多動保預算,這樣,包括TNVR在內的各項動保政策的執行,才有可能強化。
小結|在法律層面,必須要理解的是,一味依賴法規解決問題、卻沒有從法律結構通盤思考,將導致法規零碎、片段化,對於整部法規的執行反而不利。而在實際執行上,動保政策同時也面臨執法動能的問題,這需要從結構面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