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花蓮縣消防局
記者|呂芷晴 編輯|蘇于寬
4月3日花蓮發生規模7.2的大地震,造成花蓮市軒轅路的9層樓高的「天王星大樓」嚴重傾斜倒塌而不得不拆除,不少飼主來不及將寵物帶出,目前已有3貓6雞在拆除時被救援,2貓仍待救。但由於目前《災害防救法》救難時僅保障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動社)發起連署呼籲納入圈養動物,依法保護。
動社指出,由於《災害防救法》未將動物納入救援對象,這也連帶平時的搜救訓練,未包含救各種動物的專業方式及訓練,「即使是動物搜救專業人士,除非被判定有需要,也無法主動進入災區協助救援,此外許多救援設備、避難場所也有拒絕動物的情況。」
而災害救援不僅限於地震,臺灣經常發生天災如颱風、水災甚至火災等,國外的經驗顯示,災難發生時,許多人為飼養的動物,不只是陪伴在家中的寵物、農民養殖的家畜禽及實驗室裡的動物,與各式展演動物(包含動物園),也恐受到嚴重安全危害。因此動社發起連署呼籲,應成立「搜救、醫療、暫時安置動物」的專業團隊,以便災害來臨時,動物救援相關專業人士能即時進駐災區,以各司其職發揮專業合作幫忙。
以國外借鏡,美國2022年通過PAW法案,當緊急情況和災難發生,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以中央身份建立一個動物救援工作小組,以減少不同部門溝通成本,以利在緊急災難發生當中,能幫助受災的人與動物都能即時被平安專業地救援。
不過對於此次連署,有豐富犬貓救援經驗的台灣NOE行動組織理事長李火山則提醒:「需要考慮到有沒有足夠的人力,如果要從動保司基層找人,可能無法應付災區狀況,要一起去上警消相關的救援訓練,否則很有可能會影響災區救援。」而實務上應該如何執行,可能有跨部門合作的困難待解。
取得EMT救護技術員的李火山過去在921及台南大地震均有參與現場救援,他表示災區現場狀況通常十分混亂,進入災區救援,不僅需要有人開路、照明、注意餘震,路線也非常狹小。他認為:「假設是為了救人而順便看到動物一起救,我認為是非常可行的,但若為了救動物而與救人行動有了衝突,空間與時間都會有矛盾,若因而錯過人類黃金72小時的救援,責任歸咎會是很大的難題。」
李火山認為,修法是美意,但若沒有修好,令動物救援組織的參與成為動保蟑螂的斂財管道,恐釀成更複雜的後果。「我認為與其衝前線,在災區設立中途中繼站當後勤單位,作為飼主的聯絡站會更實際。」同時也應推廣動物防災教育,他建議:「在逃生的危急時刻,把室內籠子(非門窗)打開給動物留一條生路,能夠讓牠生存機會提高。」
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吳宗憲教授也對此連署表示支持,「其實把動物加入法條非常重要,以前沒有感受到這樣的必要性,但其實在災難現場,飼主一定會捨不得自己的動物。」並舉例美國2005年的卡崔娜風災,當時救難團隊僅救人未救動物,有些居民便因此不願意走,更有人又為了動物而返回,造成救災上的困難。不僅增加現場溝通成本,在災區多留一刻,就增加救難人員與民眾遇到危險的風險。
吳宗憲認為,以政策上的可行性來說,推立法的可能性並不低,修法後,未來在發生大的危機事件,能夠有一個標準流程去評估衝突,降低現場的混亂。「真的碰到狀況時,什麼條件先救人、什麼時候輔助救動物,大家比較不會第一線陷入困難、拉長決策時間。」
不過吳宗憲也提醒,雖然修法可以修到很縝密、跨部門合作,但難的地方可能在於地方政府的執行以及經費上的不足。「現在政府總體經費拮据,各地的防災系統與經費本來就必須要額外挪出預算,這就造成執行上的困難,不獨是對動物的救難,而是整體救難資源都很缺乏。因此立法之後,必須進一步思考財源的問題,例如透過民間捐助等方式來強化它。」
而此項連署修法,除了包含救援納入人為飼養動物,亦建議增添的動物相關條文,亦建議新增動物遇災害事故的安置準備與處所、動物救援組織的訓練演習、以及救援運送的準備及注意事項等等。詳細連署相關資訊及法條細部修改,請見:一起連署 支持《災害防救法》納入專業動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