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朱翊瑄       編輯|蘇于寬       設計、插畫|顏吟竹

 

臺灣流浪犬問題已走過二十多個年頭,從浪犬被視為廢棄物處理、發展人道撲殺、到通過零撲殺政策,走至收容所犬數爆量的現代,街頭浪浪們卻仍持續存在,我們到底是越來越進步,抑或是越來越退步?

二十多年來,始終站在第一線的「愛媽、愛爸」,因不捨浪犬處境成為「餵養者」,許多人視他們為救生菩薩,卻也有不少人認為他們是問題製造者。

然而,餵養真的會製造問題嗎?是先有狗才有餵養人?還是先有了食物,才吸引了狗呢?當人與狗的衝突不斷上演,供給食物給浪犬的餵養人需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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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養,真的是滿足狗嗎?

泛稱「愛爸愛媽」的餵養人都是「愛狗人士」?其實不然,除了愛心,有些人是信仰使然、有些人只是想清廚餘、也可能是小吃店老闆或放養飼主在街邊放置食物,無意間餵食了路邊的浪浪們。

除此之外,根據長期研究動保與公共行政的吳宗憲教授觀察,部分餵養人同時也是社會弱勢者,可能從餵養行為獲得在社會中無法取得的滿足感,填補自我需求。而這類餵養者其實需要協助,是社會安全網不能忽視的一環。除了幫助浪犬,有些時候餵養行為也可能是滿足人們的需求。

 

餵養不到百款,但至少有五種!

  • 愛心餵:給牠一餐,常始於對街頭動物的憐憫之心,有些人是偶然巧遇浪浪提供食源;有些人則是定點定時提供飼料、鮮食等,成為浪浪們的長期食物供給站。

  • 清廚餘:部分民眾會有「要丟掉不如不要浪費」的心態與生活方式,將廚餘餵給浪犬,常見於城郊、山區或鄉下等都市以外地區。

  • 積功德:在台灣社會普遍信仰佛、道教的背景下,有些民眾會秉著行善的心情施予街頭動物們食物,讓其免於挨餓,累積功德。

  • 無意餵:動物有覓食天性,若環境中遺留食物,便形同餵養。常見小吃店的剩食堆積、或是放養家犬食物,不知不覺吸引浪犬聚集。

  • 抓紮餵:零撲殺政策後收容所爆量,街頭浪浪卻持續繁殖,為控制數量,也有民眾投入TNR(捕捉、絕育、回置),透過餵養以利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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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牠一餐,後續可能潛藏問題?

動物都有覓食的天性,當浪犬往有食物的地方聚集,形成龐大狗群,並和人類生活範圍緊密重疊時,便可能產生以下風險,引起人犬衝突。

 

餵養可能引發的風險

  • 環境髒亂:餵養的殘餘食物、盆碗若未妥善清理、或因食物聚集而來的犬隻於該環境中便溺等皆可能導致環境髒亂。

  • 生活干擾:領域性、吠叫、狩獵與攻擊等皆為犬的正常行為,但當與人生活於同一環境時,便可能干擾人們的生活。

  • 人財損傷:當上述衝突越演越烈,可能導致車禍、攻擊死傷、噪音污染,或是咬傷家禽畜造成財產損失。

  • 數量增加:穩定食源可提高犬隻存活率,也可能吸引他犬加入、繁殖;長期餵食點也可能使有心人士於該地棄養犬隻。兩者皆會導致流浪動物數量持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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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養浪犬,也會危及野生動物!

部分餵養人為了減少人犬衝突,會移至人煙稀少的山區、河濱等地餵食浪犬;抑或是民眾在健行、爬山時偶遇浪犬而給予食物,都可能因此影響野生動物生存與破壞自然生態。

 

餵養如何影響野生動物?

  • 競爭資源:當在生態敏感區餵養時,等同於吸引浪犬進入野生動物棲地,導致彼此競爭生存資源,例如地盤、躲藏點、食物等。  

  • 攻擊傷害:即便餵養飽食,浪犬仍會因狩獵天性捕捉、騷擾中小型動物,如麝香貓、穿山甲、石虎、山羌、獼猴等,導致野生動物死傷或形成瀕危物種的生存威脅之一(詳見浪犬追咬野生動物影片)。 

  • 破壞生態:餵養食物遺留在自然環境中不但造成污染,也吸引野生動物取食,除影響野生動物健康外,可能導致覓食行為改變,破壞大自然中的食物鏈規則與生態延續。

  • 疫病問題:浪犬貓與野生動物皆可能自帶傳染性疾病,一旦彼此接觸或衝突,便可能相互感染。如目前已有研究證實犬小病毒經由犬貓傳染給石虎,為導致石虎遭路殺的可能原因之一(詳見小病毒感染——遊蕩犬貓對石虎造成的致命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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牠的街,我的家,餵出問題無解方?

一旦餵養犬隻造成當地民眾的生活干擾,甚至人犬衝突,民眾面臨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希望解決問題或尋求賠償時,可能採取以下途徑,卻通常徒勞無功,甚至多敗俱傷⋯⋯

 

通報動保處捕捉

根據現有法規,當民眾受人犬衝突困擾時,可通報地方動保機關,指認問題犬隻後進行捕捉。然而民眾通常因衝突受到驚嚇,難以準確辨識犬隻;再者,問題犬隻往往不易捕捉,捕錯犬入所的情況也時有所聞,社區衝突也未能減緩。

照現有法規開罰

餵養浪犬行為並未違法,但若餵後無妥善清理,影響環境衛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6000元;另外,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育區域已有法源規範不可餵食流浪犬貓或野生動物,於各國家公園管理條例中皆有明定,但由於巡山稽查不易、執法困難,目前幾乎未有開罰紀錄,也難以有效杜絕餵養行為。

申請國家賠償

當民眾找無咎責對象而求償無門,也可能認定地方單位失職,要求國家賠償,但通常會被駁回。一來若動保機關接獲通報時有受理前往,即便未捕捉該犬隻,因動物有其流動性與不確定性,不會因此認定公職人員失職。二來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而非保障特定人權益,維護社區安全並非地方動保機關的職責。

地方協調,溝通和解

當衝突發生,里長通常會居中協調民眾與餵養人溝通解決方法,例如釐清賠償責任、捕捉問題犬隻、改變餵養地點或餵食方式等等。但由於雙方立場與觀點不同,少數可能私下和解,多數反而演變為里民、里長、動保處與餵養人等多方角力,甚至形成社區衝突與對立。

溝通無解,私刑處理

當人犬衝突狀況未能緩減,受侵擾的民眾又求助無門時,便可能基於「狹怨報復」或是「自行除害」的心態傷害或殺害犬隻。例如放置獸鋏、毒殺、虐待等事件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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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餵養,不行嗎?

餵養行為與背後可能衍生的問題,讓社會上逐漸出現禁止餵養提議,但禁餵討論常掀起龐大輿論與批評聲浪;在現有法規下,也可能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疑慮。 

 

具有高爭議性

「變相餓死犬隻」、「文明倒退」、「形同撲殺」等是禁餵議題中常有的反方觀點,認為即使流浪,動物仍有生存權。若直接禁止餵養,可能激起嚴重對立,甚至引發社會衝突。

需有執法強度

國家公園等生態敏感區在各自的管理條例中已有明定不可餵食遊蕩犬貓或野生動物,以避免破壞生態。實際執行上卻難以落實,餵養人多數知情,反而更會刻意走避、偷偷餵食,雖有禁令卻難以開罰,也無法有效制止餵養。

違反人民權利

根據憲法第22條,只要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人民任何行為皆受到基本人權的保障,餵養為個人自由。但反之,根據憲法第23條,若餵養行為妨礙他人自由,或導致緊急危難,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時,則可訂定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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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牠一餐,到底該不該負責?讓我們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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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一|餵養,衝突增加或減少?

是人犬衝突原就存在,還是餵食後引發更多問題? 在流浪動物爆量的情況下難以釐清,有人覺得餵養可以讓狗更乖,有人卻覺得讓狗更有力氣破壞。

But!動物本身皆有個體差異,可能前街的阿黃個性較穩定、被餵食後就人人都好;後街的小白卻可能經歷創傷、無論有無餵食對人皆有防衛攻擊行為,犬隻對於餵養的反應,恐怕難通則定論。

然而,在固定地點提供穩定的食物來源可能吸引、聚集犬隻,卻是既定事實。當狗群數量龐大,犬隻行為對人的影響便難以一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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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二|餵養人需負擔飼主責任嗎?

餵養人到底算不算浪犬的飼主?堪稱餵養浪犬的世紀爭議。 

當人犬衝突發生時,餵養人經常成為街坊鄰居的咎責對象,被視為犬隻日常照顧者,應為浪犬的行為負起責任。然而餵養人通常無法接受,認為流浪動物問題早是社會共業,又怎能萬人罪惡一人擔?

然而,只要餵養人有長期定點餵食,或呼叫浪犬會跟隨時,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可管領特定犬隻事實,若依動保法規就應負擔對應的飼主責任,包含提供安全與適當的遮蔽、防止犬隻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等。

 
【法規知識】何謂飼主?根據動物保護法第三條,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須遵守動保法第五條所規定之飼主責任。
 
【延伸閱讀】影片|TNVR入法行不行?李茂生教授談餵養人的飼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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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三|餵養,有沒有提升動物福利?

 給牠一餐,是愛牠還是害牠?恐怕難有定論。

反方認為,餵養看似幫助免於當下挨餓,長遠來看卻無法免於浪犬在街頭生存的其他風險。且一隻犬的生命可能長達十多年,僅是給予飽足,變相拉長犬隻流浪、承受街頭風險的時間,不見得符合動物福利。就正方而言,現況多處收容空間皆已飽和,餵養人也能力有限,給牠一餐至少能免於餓死街頭,已是盡其所能下愛護生命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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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四|餵養搭配抓紮,有助於流浪動物減量?

 目前臺灣多個縣市開始嘗試委託動保團體執行TNR降低浪犬數量,因長期與浪犬接觸的餵養人較容易親近、捕捉犬隻,也可協助指認浪犬躲藏地點。動保團體多會仰賴餵養人協助;或是開始主動介入餵養浪犬,以利成功捕捉。但現有TNR示範區卻開始出現諸多爭議,各說各話的局面⋯⋯

 

紮後餵食應退場?

多數餵養人在執行絕育後,並不會停止餵食,反方認為可能吸引新犬隻移入,反而紮也紮不完,違反減量初衷。正方則認為,持續餵食可以管理犬隻,降低人犬衝突機會;此外因狗群有其領域性,持續餵食反而可以讓原狗群占據此地,防止新的個體加入。 

成效難有感,人犬衝突持續?

執行動團單位與居民對於浪犬數量控制成效經常是持相反意見,例如動團提出自行研究調查佐證TNR成果,但由於紮後犬隻仍回置原地,民眾生活仍受侵擾、難以明確「有感」犬隻數量減少,也難認同TNR作法能有效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TNR是否為流浪動物問題的解方?

TNR作法、成效過去以來爭議不斷,部分研究認為若非在短時間、高強度的封閉地區難以達到預期成效,反而是變相浪費有限的動保資源。但對於許多在第一線的地方政府、動團而言,在全臺收容所爆量的現況下,收容犬隻已不可行,唯有進行TNR,試圖讓流浪到這一代為止。

【延伸閱讀】圖文插畫| 解決流浪動物問題,TNVR真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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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養,該負責任嗎?

甘地曾說:「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看它怎麼對待動物。」但是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也賴以公民擁有基本權利、整體社會利益與安全秩序。 

當不該以街頭為家的流浪動物成為常態風景,或形成人犬衝突、社會混亂與人人彼此對立時,我們仍能因善待街頭浪犬,而以文明為傲嗎?

而當人們指責餵養人一意孤行時,又是否曾檢視關心,為什麼流浪動物數量從未獲得控制?是政策,還是教育出了問題?

餵養責任歸屬未有定論,臺灣多數在地社區卻仍不斷上演著餵養衍伸而來的問題及爭議。餵養已成事實,管理是否勢在必行?流浪動物是歷史共業,還是政府單位或餵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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