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專欄撰文|中華民國獸醫內科醫學會理事長 翁浚岳 獸醫師

過往以來,我國的動物保護議題長年以來都是由動保團體主導,對農委會爭取許多的經費進行流浪動物的族群管制,一個流浪犬貓的絕育政策進行了二十年,到現在也未見成效,難道這樣無效的政策還要持續進行嗎?如今在新一屆的農委會動物保護諮議委員會名單出現絕對壓倒性的聲音,正式排除了專業的臨床獸醫師的代表,也少了寵物同業商業公會的代表,完全由官方、法界、和學界及動保團體所組成。

對於未來三年的動物保護政策再也沒有任何臨床獸醫師的專業意見,這就如同兒少保護政策,沒有醫師的專業諮詢,怎麼區別甚麼樣的情況稱之為虐待,怎樣的評估稱之為傷害。這樣的認定完全不需要專業介入,光靠這些團體飼養動物經驗、愛心就可以認定了,另外上一屆還納入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的代表,讓業者可以表達品種犬貓如何能夠在合法的狀況下繁殖與販售,這屆卻完全剝奪這樣的聲音,正式成為一言堂的委員會。

89338411 10215325153151991 8663762275204595712 n 圖|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製表 2020.02

 

回顧二十年來,台灣流浪犬貓的問題中有一部分是因為無良的繁殖業者進行毫無限制的繁殖,且提供種犬、種貓小小籠子的惡劣生存環境,如此接近虐待動物的飼養,最後甚至遺棄已無價值的種公、種母或是出現先天性異常的犬隻以致成為流浪犬貓的一群而無家可歸及無人照顧。讓當時的臨床獸醫師對於這些繁殖業者或是寵物販售業者都非常反感,進而避之唯恐不及,更嗤之以鼻。根本不想支持任何繁殖業者,轉而大力支持動保團體撻伐如此不人道的行為。

但是二十年過去了,反觀現在的繁殖業者,大多已建立動物保護觀念,整個育種與繁殖也借鏡國外的飼養及育種正確的方法,且政府也進行有效管理制度,目前幾乎不再有違法的繁殖業者。再加上台灣流浪犬、貓的結構中已經不再有這些可憐的遺棄品種犬、貓。現在的流浪犬、貓的結構組成95%都是所謂的混種犬、貓為主,大部分流浪的品種犬、貓都是走失或是被飼主遺棄。

品種犬貓、繁殖業者不該是流浪動物的原罪,我們應該走出二十年前的思維了。

目前迫切需要是建立飼主的責任如何落實動保法中的條文,讓飼主不再任意遺棄,在飼養寵物前應該先停、看、聽,這樣才能根本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 

認養流浪犬、貓是需要鼓勵與支持的,但是飼養品種犬貓也不是十惡不赦的事情,因為青菜豆腐各有所好。獸醫師的觀點就是合法及善待繁殖育種的犬、貓,而不讓這些動物遭受不當對待。就好像有人喜歡買LV或是Gucci包包,但是卻說為什麼不自己做包包或去買夜市牌,因為每個人各有其所好,不是嗎?一定會有人說生命為什麼可以買賣,但是假如這樣無限上綱的話,我也要反問那為什麼你可以買肉來吃,為什麼豬和牛需要被你吃,而且吃素的人也不要覺得很開心,因為植物也是有生命,吃素也是殺生,不是嗎?所以凡事無限上綱就不用討論了,這樣的討論是沒有交集的。

重點是如何讓所有的產業及生命可以得到合理的對待,而不是無限上綱愛心這件事。

需要強調的是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善待每個生命,尊重犧牲的生命。


本來對於動保議題一直都不想發言,總覺得現實與理想總是存在很大的距離,一個沒有準備好零撲殺政策取悅動保團體,但是苦了各地防疫機關,到底疾病防疫重要還是動物保護重要,我想就是天平的兩端,偏一不可,但是現在的地方動保處,地方公務獸醫師無力負擔防疫工作,光動保業務就已經分身乏術,甚至已經有基層的獸醫師為了這個業務壓力而香消玉殞。

所以是不是應該讓這些業務與獸醫師脫勾了,讓獸醫師專職防疫及疾病管控呢?因此回到正題,未來的政府改造架構中農業部成立的動保司,拉高的動物保護的層級,但是卻忽略獸醫師的角色,獸醫師的權力及層級永遠在低位階時,台灣的疾病防疫必定成為破口,如現在的新冠肺炎、口蹄疫、非洲豬瘟甚至狂犬病,中央及基層的公務獸醫,面臨的是要人沒人要錢沒錢,請問台灣若是連疾病都控制不好,還談甚麼動物保護,台灣如此地把天平傾向動保,那就準備承受未來疾病的災難。

雖然說實話會遭非議,但仍然要說,因為士大夫不可無恥,或許誠實的話不好聽,但是卻是斑斑血淚。

然而再看看今年這份諮詢名單,動物保護諮議委員會,終於把代表臨床的獸醫師屏除在外了,雖然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都是去背書的,但是現在連背書都不需要了。但是卻加入了一個辦動保課程會掛羊頭賣狗肉的動保獸醫,真的是令人瞠目結舌。因此告訴我們會做違法行為的人,只要打著動保愛心大旗就可以被聘做委員,而審查課程的全聯會理事長就不再續聘,也沒有任何臨床獸醫師的參與。

另外沒有寵物同業商業公會的代表理由是甚麼呢?難道繁殖育種就是錯誤,國外的寵物行業之所以蓬勃發展,也沒有去抑制寵物繁殖及育種,排除了這些的聲音,成為了一言堂,這樣的委員會真的是一個專業的委員會嗎?


 關於動物保護諮議小組(詳見法規
為農委會為推廣動保業務所設置的諮議小組,由15至17人組成,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農委會就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遴聘之,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小組任務為(一)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二)動物保護法執行之檢討。(三)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四)其他有關動物保護工作推展及諮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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