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灣推動開放山林政策,鼓勵民眾親近與愛護自然環境,未料2021年台灣面臨大旱,森林火災數量更是歷年平均的2至3倍,而細究火燒山原因,絕大多數都為人為造成。

像是2021年5月16日在海拔高達3200公尺的玉山國家公園杜鵑營地,曾發生一起因NCC前專委等5名登山客違法砍伐森林、撿拾枯損樹枝生火,卻引火不當導致火燒山延燒79公頃、長達12日才撲滅火勢,清點林木被害面積超過22公頃,等同於近700坪的面積;此外如農墾引火或燃燒垃圾與廢棄物等,亦也會造成森林大火。

而以玉山杜鵑營地大火來看,統計並彙整各機關救災的人事、航空器作業、物資及器材支出,甚至進一步試算受損森林木的受害成本、價值評估等,林務局已向肇事者求償2.2億餘元的民事訴訟,甚至為防肇事者脫產,也向法院申請假扣押。

但目前法院實務上,針對人為火燒山的判決多僅處以可易科罰金的6月以下徒刑、拘役,不僅凸顯出原本《森林法》的罰則過輕外,相較於被燒毀的森林生態環境價值、救火費用的投入,也略顯不平衡。林務局也在修正草案上說明,森林火災對於自然環境破壞甚鉅,直接造成生物棲地品質退化或變得零碎,也間接使得山區經常崩塌或發生土石流。

因此林務局於2022年1月21日公告將修正《森林法》,也廣收各界意見至3月24日。而本次預計修正《森林法》第53條,包含蓄意放火燒毀他人森林者的刑罰,除原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蓄意放火燒毀自己森林者,甚至因而燒毀他人森林,也皆有刑責及併科罰金。

而出於意外失火燒毀森林者,則從原本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元以下罰金,也加重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民眾失火燒毀的山林是位在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重要棲息環境、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等,會加重刑度1/2,並須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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