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一度遭警察消極處理、動保處調取的監視器畫面車牌不清楚、無法辨識,而找不到人的窘境當中。歷經數個月,新北市動保處8月表示,此案在經由警方協助調取相關監視器後,已順利找到行為人並裁罰3萬元罰鍰,後續也將此人列入禁止認養黑名單,並應參加動物保護講習課程。
警方協助調取的監視器畫面,成功找到棄養人車牌號。
拼圖喵貓咪中途之家的創辦人陳人祥表示,在窩窩採訪與文章初發布期間,此案都還在膠著辦理。是後續接獲案件承辦人員致電表示,此案已追到棄養行為人,會聯繫其到案說明。「其實辦理案件過程許久,久到我差點快要忘記這件事。」從2月至6月,才看見一絲曙光。
在這過程中,陳人祥也透露,由於該名棄貓男子原先到案說詞為「撿到貓」,因此才載至協會門口放置,承辦人員告知:「若站在無罪推定原則,多只能認定該名男子的說法,其可能不會被當作實際棄養人。」但他認為此說法相當不合理,且棄養、未告知的行為明確,「整起案件從頭到尾都略有消極,不希望到了裁罰階段還是消極。」希望動保處能確認與認定清楚相關法條、查清細節,並落實執法,避免助長「棄養」合理化的歪風。
新北市動保處8月9日亦發布新聞稿說明細節,該名棄貓男子表示:「當天(2月)晚上騎車經過中和區景平路某個停車場,聽見貓叫聲,赫然發現地上有兩只紙袋,分別裝有貓跟寵物用品,因以前常經過這間私人動物收容中心,所以將貓直接載至收容中心門口前放置,並未告知工作人員就離去。」然而,由於此人無法詳細說明貓咪正確拾獲地點,又自行將貓咪放置在自己的機車上,且未按照合規的拾獲動物應完成送交動物收容所程序,因此以動保法第5條第3項規定*,裁罰該名男子3萬元罰鍰。
*動保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可依照同法第29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而正確處置撿到的犬貓,新北市動保處也說明,應先在拾獲地點拍攝相關照片或影像,確實佐證拾獲的來源地;同時,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時,也需明確交代拾獲日期、位置並填妥相關切結書、提供身分證影印本備查,切勿未向管理人員通報而直接離去。
若任意棄置動物即離去,除了可能會讓動物受到傷害外,也會有觸法的疑慮。
至於當時被棄養的貓咪,在尋獲棄養的行為人後也開放抽籤送養。陳人祥分享,當時因案件裁罰結果尚未出爐,擔心貓咪旋即送養給一般民眾,除較難以追蹤外,也影響後續辦案狀況,於是會同協會夥伴有一同前往抽籤認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