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來源:社團法人拼圖喵生命平權推廣協會
記者|陳信安 編輯|蘇于寬
民眾可能不經意在路邊發現被遺棄的動物,不知該如何處理;對許多協助收容流浪動物、安置犬貓的中途之家與動保團體來說,看似家常便飯的棄養問題,某天若又突然發生,門口因此多了一隻狗、一隻貓,除了氣憤的心情,更多的是得開始衡量是否需肩負照料這隻動物的後續甚至餘生,抑或著手聯繫動保處、追查棄養人。
然而,安置動物,確保牠們的生存相對容易;如何替牠們討回法律上的公道、杜絕同樣的行為再度發生,在現行體制下卻顯得困難重重,甚至遭逢詬病,這又是為什麼?棄養行為的背後,面臨了哪些問題?
寒流前落難,中途之家門口遭丟棄幼貓
起初我報案的想法是端正視聽,希望透過這件事跟大眾溝通,想不擬續養動物時可以怎麼做,但不是隨意丟棄。
社團法人拼圖喵生命平權推廣協會的創辦人陳人祥如是說,位於新北市的拼圖喵貓咪中途之家迄今已成立近8年,從最初僅收容愛滋貓咪,到目前一共中途、照顧了400多隻貓咪。
然而,今年2月初一場寒流來襲前,拼圖喵門口無故遭民眾擱置物品,直到人員走近聽見微弱細小的叫聲才發現,遭民眾丟棄幼貓了。那天正值人員交班之際的空檔,早班的人員先行離去,在晚班人員尚未前往拼圖喵準備貓咪晚餐前,從門口的監視器可見,有民眾正巧把握這幾分鐘無人在的時間,騎車經過並悄悄擱置一袋物品,隨後旋即離開。
遭遺棄的小幼貓,不僅被裝在狹小倉鼠籠,更狹帶使用過的砂盆、睡窩一整袋被丟棄至門口。圖片來源:社團法人拼圖喵生命平權推廣協會
談起當時發生的事,陳人祥仍難掩氣憤情緒,「小幼貓晚上八點被丟到外面,裡面沒有食物、沒有水,如果不是正好被工作人員發現,牠可能因受寒、撐不過去而離開這個世界。」這也是他試圖尋求公權力介入的主因,要讓大眾意識到棄養的問題外,更期盼能找到丟棄貓隻的人。
豈知,這一次的過程除了讓原先預想落空外,也使他對整體動保案件的通報流程感到不解。
尋求公權力協助,卻不見真理的降臨?
將小幼貓從難以轉身的倉鼠籠,移至較為寬敞的貓籠安置好,並放置食物及飲水後,確保貓咪平安無事的隔天,陳人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秀朗派出所,希望報案及調閱監視器,找到棄養者。
「報案時其實警察沒有很想要處理。當時承辦甚至跟我說:『貓在法律上是物品,有人在路邊丟東西,怎麼了嗎?』但我想如果連公權力都這種態度的話,在這議題上,是在退步。」當下陳人祥雖感受到警察的消極,但仍不放棄溝通的機會,轉改詢問是否可協助調閱監視器來看事件當時的發生經過。
已被拼圖喵安置的小幼貓。圖片來源:窩窩,陳信安攝
一番周旋後,畫面順利調取到棄養民眾身影的紀錄,只可惜車牌難以辨認。然而,警方當下亦未對畫面記錄有再進一步的作為。「找到之後他們仍不願意成案,我問接下來可以怎麼處理?他就說這是動保處的事情,會通知他們處理。他拿一張白紙叫我寫我的姓名跟電話,就叫我回去了,也只能走了。」陳人祥無奈地闡述當時尋找棄養者的第一步終以失敗收場。
從這次事件的通報經驗來看,卻也顯現出動保案件在實際處理上的弔詭之處。
畢竟根據現行體制,2015年內政部警政署曾修正「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定調若發生違反動保法的案件,警察可24小時直接受理民眾報案,並填寫受理案件的記錄表、通知巡邏人員、管轄分局等前往現場處理,也需通知動保主管機關會同偵查、蒐證辦理,於過程中積極給予必要的協助;而若是涉及為刑事案件的話,警方更可直接移送或告發至地檢署。
從現行流程中,若發生違反動保法案件,民眾確實可向警方報案。圖片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製圖:窩窩/蔡孟成 繪
而在2018年3月的一場協作會議上,農委會也曾表示,若將案件簡易分成「受理」、「稽查」、「判定」及「裁處」四項流程,在「受理」環節上,不論是在動保或警政單位皆可辦理,並表示好處為:「各地都有警察的派出所,受理的管道可以讓民眾的可觸性比較高,另外案件的機動性也會比較高」。而受理後續的稽查、判定及裁處才轉由動保單位做主責,其他單位為協助,已確保第一個時間有人可以執行案件的調查。
體制宣稱均可協助?仍頻傳案件漏接
而對實際循體制尋求動保案件協助的民眾會想問,受理前的這個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根據記者實際走訪秀朗派出所,執勤員警表示,當日承辦該案件的同事已聯繫動保處,待動保處後續行公文,就會轉交監視畫面,並由動保處進行追查或裁罰。其也分享道,「我們主要是以涉及刑法部分處理,特殊的法條都是要所屬主管單位確定。我們不能認定這個行為是否為棄養,要動保處的人員認定過程有沒有符合。」認為案件仍應回到主管機關做辦理。
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會律師顏紘頤分享他觀察到的狀況,「這個對警察來講,會覺得是動保處的事情,因為第一個它不是刑事犯罪,且警察勤務非常繁忙,對他們來講就算找到了(棄養人),不見得動保處就會開罰,這是很現實的問題。」由於棄養行為多屬於行政罰則*,意即由該行政的主管機關(動保處)進行法規上的懲處,但在行政執行的過程中,並不見得每一案都會進到裁罰的階段,有時也可能是勸導、亦或領回做處置。
這叫做行政便宜措施,就是說因為行政上要處理的事情太龐大,機關在執行時,可選擇解決問題最好的方式,講白就是並沒有一定要所有違法一律嚴懲。
顏紘頤接續說明,在這樣的前提下,有時監視器影像的畫面調取不僅費時費力,再加上影像調取從法律角度來看屬隱私權的侵害,通常多為刑事犯罪等情況下才會調取、作為犯罪證據。
但一般動保案件若要構成刑事案件等級,大多非得等到動物已重傷至死亡等嚴重情節,或民眾具有人身安全危險等情況。顏紘頤也無奈地說道,雖然將沒有維生能力的幼犬、幼貓丟置荒郊野外自生自滅,在普遍關心動物人的眼中,可能是故意不作為致牠們於死、情節應構成刑事犯罪問題,但因現行動保法只處罰既遂,也就是「只要動物還沒死,就多不算是刑事犯罪。」
也因棄養類案件要構成刑事案件的門檻相當高,一般在辦理時,不免令警方會有「大砲打小鳥」之感,以至於不受理的情況非常多,也讓一般動保案件和動保刑事案件中存在著不積極處理、模糊的空間。
對動物的不了解、態度消極,也成報案困境
而亦曾因棄養案件尋求公權力協助的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常務理事吳柏林,回顧了過去和公家單位交涉的經驗:「主管機關到底要怎麼處理,其實都是他們自由心證跟自行採取的方式,有時若沒有想積極處理,就會一些方式回絕掉。」
過去協會被民眾丟棄貓隻在門口,向警方報案,警方即表示此案需請示動保處才能調閱監視器;而案件到動保處後,卻因貓隻有晶片號碼、為「有主動物」,且飼主表示並非其棄養貓咪至門口、貓本就已走失許久;在飼主非棄養人的情況下,動保處認為無法與警方調閱監視器。
三月時曾遭丟棄至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門口的貓咪。圖片來源: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
「其實警方對動保法完全不了解,所以基本上動保處說什麼他們就怎樣,他們可能甚至有的還不願意跟動保處確認,就直接將上門的民眾打發掉。」在此次報案經驗後,吳柏林有感而發地說著,當時也積極詢問動保處是否能對該飼主有進一步咎責的動作?但貓咪為有主動物,若要咎責需沒入至收容所、再走後續的動保案件調查流程。
吳柏林擔憂,若貓送至動保處後,不僅漫長等待調查的過程中,可能影響貓本身的動物福利,且案件後續懲處也未必明朗,「整個案件就不了了之,主人把貓領走就這樣而已。」
雖棄養等動保案件沒入動物至收容所屬標準程序,但現行亦同步有代養機制*,民眾可將動物領出收容所代為照顧,以減緩整體收容量及人力有限下的壓力,並維持一定的動物福利。然而這套機制,有時會因動保處承辦人員是否完全熟稔動保法的使用、當下個案的情況等,不一定能獲得採納。
從拼圖喵的棄養案件中,也凸顯出了這樣的問題。陳人祥表示,動保處在接獲秀朗派出所通知後曾致電與他聯繫,初期原以為是拾獲走失貓咪,請他送交至消防局後動保人員會前去接走;但在他再三解釋下,才知道其為棄養事件,卻也堅持動物應送交沒入至收容所,才能以動保案件辦理。
而在積極爭取以申請代養機制的過程中,陳人祥不禁憂心,若代養不成,案件後續能否偵辦順利、確實開罰?
2017年,曾有網友提案「不再讓虐殺路邊毛孩子的人逍遙法外!台灣應效法先進國家設立『動保警察』」此提案後續在2018年舉辦過協作會議,提案人當時亦表示:「整體來講,警察跟動保員的合作並沒有真的達到我們所說的,《警察機關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真正要達到的效果!」
該網友也指出,像現行動保員人力不足,無二十四小時輪班的情況下,夜間或假日,皆為無法即時處理時刻;而若尋求員警協助,也會碰到其不熟悉動保法、執法態度消極,抑或需聯繫其他單位等情形。
很多事情是法律的問題沒有錯,但有些事情不是法律的問題,像此制度,是執行不了的問題。
顏紘頤指出,現行警政與動保合作效率確實不彰的現實下,若沒有更積極的制度設立,例如動保警察,類似民眾求助無門的問題恐持續一再發生。
面臨重重困境,應如何幫助動物?
「一般民眾也應增進對動保案件的認知。」顏紘頤表示,在制度不完善下,民眾對於法治觀念的不足恐讓動保案件的處境更雪上加霜,他舉例,民眾碰到棄養動物,常就自行收養或送養,事後不僅可能究責無果,甚至使自己吃上「侵佔」官司。
「大部分被告侵佔並不是飼主想要回動物,是想要推卸棄養的責任。」民眾若默默將動物收養下來,再追究棄養人的行為責任時,除了可能碰上構不成棄養的事實外,若碰上想咎責,宣稱動物為走失而要求返還的棄養人,也可能使自己原先的好心陷入法律糾紛中。
因此顏紘頤建議,若民眾碰到棄養的動物,仍應先送交收容處所,後續再決議是否要走代養等機制,讓動物得到妥適照顧。此外,自行學習蒐證齊全、交代事發的人事時地物及發生順序也很重要。像是裝設較為全面的監視器、手機錄音錄影等,協助清楚拍攝事發經過,也都有助於案情。
「除了可以減輕動保處或警察的負擔,再者證據確鑿,這些單位也應作出交代。」顏紘頤強調,多一份的證據,就能幫助案情少一份因查無此人、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疾而終。
然而,無疾而終常是棄養案件在咎責上最大的瓶頸,咎責上,動保處面臨何種現實挑戰?而這些接手棄養「爛攤子」的民間團體或個人來說,又該如何因應?(系列報導,續讀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