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愷丰   編輯|蘇于寬 

2013年,Talum(漢名:王光祿)因年邁的母親想吃肉,以拾獲的土造長槍,獵殺當時政府公告應予保育的長鬃山羊與山羌。臺東地檢署便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起訴Talum。

當時地方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引發諸多爭議。Talum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最終仍遭駁回,全案定讞。時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則在2015年底提起非常上訴註一,臺東地檢署於是暫緩Talum入監。

2021年5月7日,Talum等人聲請大法官釋憲。釋字803號解釋文總結該案:槍砲條例與野保法合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部分違憲。同年5月20日,總統蔡英文特赦Talum免刑卻未免罪。

註一: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刑事確定的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由,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原民狩獵表格2021年大法官釋憲,說明原住民狩獵爭議合憲與部分違憲之處。|製表:窩窩wuowuo

昨(14)日,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Talum持有槍枝、獵殺動物行為應屬不罰,改判其無罪。

最高法院表示,雖然釋字第803號揭示,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非營利自用需求獵捕動物,除有特殊例外,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但根據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註二,「野生動物」的文義解釋應涵蓋保育類。此外,也很難從現行的法規中推導:「原住民族因非營利自用需求,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而構成刑罰」的結論。

因Talum為布農族人,捕獲的長鬃山羊、山羌供家人食用,既基於傳統文化需求,又非營利目的,故不受到野保法第18條第1項的限制。

在違反槍砲條例方面,最高法院指出,該法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的定義,並未提到要以原住民文化允許的方法製造。若將Talum撿到的土造長槍,用「非原住民文化允許之方法」論以刑責,不但沒有考慮到現在原住民族早已使用外來槍枝狩獵,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與身體權的精神。

最高法院認為,原住民族有權選擇自己族群的生活方式,也得因應科技進步,使用更安全的狩獵工具,延續狩獵文化。現況也並非每位原住民都懂得獵槍的製作技術,「自製獵槍」的定義應包括他製己用、自製他用的情形。

也就是說,雖然Talum未事先取得許可使用獵槍,但該獵槍是於原住民族地區拾獲,屬於「他製己用」,故仍不適用槍砲條例相關刑罰。

註二: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指出,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釋字803後,狩獵自主管理的展望

事實上,因應釋字803號解釋,行政院於今(2024)年2月15日通過的野保法部分修正草案中,就已在第21條之1第1項,加入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的情境。

解釋文也指出,現行野保法21條之1第2項說明,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採用事前申請制,但這卻與原住民族的傳統狩獵禁忌牴觸,實務上亦窒礙難行,如除喪儀式的喪期無法預知等。因此,修法亦增列備查制度,符合實際的需求。在罰則部分,無論獵捕的是保育類或一般類野生動物,一律採用行政處罰,達到刑罰除罪化。

為化解現行法規以單一規定適用不同原住民族衍生的問題,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2017年開始推動狩獵自主管理試辦計畫,藉由與部落合作的方式,輔導原住民族進行狩獵自主管理。此計畫讓原住民一次申請全年度狩獵需求,於計畫結束後回報狩獵物種,試圖以科學方法驗證,使族人協助野生動物的族群監測,建立政府與部落的互信關係。

20240315王光祿news1林業署於全國推動之狩獵自主管理計畫包含全台11處部落|圖 林業署

族人狩獵的目標物種主要為水鹿、山羌、野豬與長鬃山羊。參與計畫的族人,會在主要獵區、獸徑,協助輔導團隊更換自動相機電池、記憶卡,提供監測影像給團隊估算目擊率(OI值),長期下來,便能掌握狩獵範圍中大型哺乳動物的族群趨勢,提供部落進行適應性管理。

最高法院判決Talum無罪後,原住民族青年陣線也發布貼文,指出相關法律仍未修正,這幾年有許多獵人被逮補甚至遭到判刑。青年陣線強調,個案的勝訴並非終點,反而是在提醒國家,應重新思考、檢視現行法律的問題,誠懇並對等地與原住民族對話,共同制定尊重原住民文化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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