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ei.0223x。(左圖為受傷犬隻,右圖為肇事犬隻)
記者|陳怡潔 編輯|蘇于寬
5月18日下午3時許,台中民眾王先生使用牽繩帶著家中16歲老狗「阿財」外出散步,未料阿財卻遭到另一隻未牽繩的大型家犬攻擊。王先生雖然一度成功控制住攻擊犬隻,將牠繫綁到路邊的鐵絲圍網上,然而該犬隻不多時便自行掙脫,再次發動攻擊。
王先生的兒子在社群平台上描述:「該犬的主人在現場且坐在機車上,但完全沒有即時控制住狗,讓攻擊發生得又快又猛烈。」造成阿財傷勢嚴重、縫了好幾針,王先生則是受到不少抓、咬傷,已經驗傷及向警方報案。
更令人意外的是,肇事犬隻被制伏後,其飼主竟然當場騎車離開現場,所幸有民眾幫忙通知動保處並協助記錄下飼主車牌。
肇事犬隻於當日進入台中市動物之家南屯園區,經查並未植入晶片。其飼主於5月20日現身認領,出示飼養生活照供確認,並完成強制植入晶片後,繳納寵物登記與留置期間的費用,方獲准將犬隻領回。
動物之家透露,該犬隻透過農業部犬種比對系統判定為混種,但具部分比特犬特徵,不排除有混種可能。
台中市動物保護處稽查科則進一步說明,該名飼主疏縱家犬,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目前判定情節重大,將從重裁處。
而由於未依法辦理寵物登記,再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9條。總計將裁罰新台幣18000元,若肇事犬隻飼主不服裁罰,可於30天內提起訴願。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動物保護法》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除了裁罰,台中市動物保護處稽查科也將該犬隻將登記為「危險性犬隻」列管,未來需比照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等特定品種,適用「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外出須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嚴格防護措施,包括裝入堅固金屬籠或使用不超過1.5公尺的牽繩牽引並配戴口罩,違規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王先生的兒子指出,肇事犬隻飼主的做法對民眾及其他寵物都是極大的威脅,呼籲飼主應對造成的傷害負責:「我不希望有下一個家庭遇到這樣的災難。」也透露預計提出告訴,而根據過往判例,肇事犬隻飼主除了民事責任,恐怕也須面對過失傷人的刑責。
「遛狗繫狗鍊」雖是耳熟能詳的標語,卻仍有飼主置若罔聞,對他人權益與公共安全造成威脅。飼養寵物不僅是互相陪伴,更需承擔責任,除了落實法規,還需要飼主意識提升,才能共同營造對人和動物都更安全、更友善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