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年,都有多起令人悲痛不已的虐殺事件上演,然而,若道德的底線是「法律」的話,台灣的「法律」卻始終在「動物虐殺」的案件上虎頭蛇尾......。

 

正如林明鏘老師所述:「我教了幾十年的動物保護法,仍搞不懂他的體系,越改越亂。」但更大的問題是中華民國的法律總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法律上稱為「規範的赤字」就是訂了規範,但做不到的意思。也因此多年來至今,法律上只有唯一一件的動物虐養判刑,是因為施虐者沒有錢繳罰金因此坐牢,僅此一件而已。林明鏘老師又舉例:「法官每天都面對著大奸大惡的人,相較之下對於一隻動物的受虐死亡,反而覺得是輕微的事。」如果整體社會對於「動物」的價值觀甚至社會階級有著相當的落差時,那麼類似的事件將會持續上演。

 

「動保法針對虐待動物的刑責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律的認知就是『輕罪』,且其中認定的虐待條款也因為定義不清楚,所以不好操作,例如肢體的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是什麼肢體?什麼器官?該如何認定?法律系培養出來的法官若沒有獸醫知識,無法釐清那麼就不會使用這個法條了!」

 

修法並不容易,因為牽涉各個體系的「平衡」,並非一朝一夕得以完成,但也正因促成修法的契機來自民意,在生命平權是人們主流意識的當代社會,若我們認為虐殺動物是並不亞於虐殺人類的行為,那麼動保法就有其往前推進的必要。然而,窩窩並不同意所謂訴諸情緒的「xxxx,唯一死刑」之邏輯,若判刑是最後的處置,那麼於此之前我們更要思索:「為什麼這個社會不斷的養出怪物?」從社會體制、教育體系都必須嚴肅檢討並不斷修正與改進。

 

#參與動保法修法連署http://animal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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