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松岡明芳
 記者|張愷丰     編輯|陳信安

 

農委會於4月28日公告《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3條規定(俗稱夜市條款)不得「以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為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違者可處五萬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緩。

修法草案一出,引起夜市撈金魚業者的不滿。士林夜市商圈聯合會理事長蘇文山表示:「撐過三年疫情,現在頒發相關禁止的法令,對他們(夜市攤商)來說是一個惡夢。」

5月1日,農委會發出新聞稿回應,澄清本次修正草案,第13條之規管對象主要是兔子、天竺鼠等哺乳動物,並設有排除條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強調不會影響攤商生計。

5月2日,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於臉書發文對農委會提出質疑,強調魚也是有感知的生命,為動保法定義中的脊椎動物,應受法律保障。此外,TAEA也引用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分享虐待金魚被罰的案例。根據判決書,被告將自身攜帶的金魚,放在他人的鞋子中,使金魚被踩死,血液與體液滲出,顯示金魚已被視為動保法的保護對象。

此外,台灣愛兔協會、台灣愛鼠協會、臺灣刺蝟照護推廣協會等動保團體,也發布聯合聲明,呼籲農委會應撤下錯誤聲明,修正草案也應「不分物種全面禁止,別把問題丟給下一代。」表示尊重生命不該因物種有所區別,讓活體贈品走入完全絕禁。若真要公告排除業種、型態與項目,也應由學者、專家、業者、團體共同公開商議,而非一人一言擅自決定。

愛兔協會曾於2022年5月,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全面禁止用活體動物作為遊戲贈品」的連署,獲得6000多人附議。協會表示,以動物作為遊戲贈品,一來在撈魚過程發生的不當對待(如:魚隻掉到地面)難以取締;二來民眾在無準備的情況下得到動物,也容易飼養不當,甚至會造成棄養問題。

然而,當時農委會回應將參採部分文字內容:「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增列)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納入後續動物保護法之修法方向;並請縣市政府加強宣導所轄夜市攤販協會及業者,轉型以非活體動物取代現以活體動物作為娛樂、遊戲、營業及宣傳等行為之贈品。

對於此次修法,農委會動物保護科長鄭祝菁表示,因同時考量動物福利與民眾權益,才在草案上已設有排除條款。也表示若撈魚要納入禁止與管理對象,更具傷害性的釣魚等行為是否也應一併禁止?修法上除法律比例原則需衡量外,亦需要和利害關係人、倡議團體溝通對話,匯集各方意見才能作為法案調整依據。

她也表示,「草案法條的關鍵在於交換或贈與,業者若僅收費提供撈魚體驗,但民眾不帶走魚,就不會受罰」,雖讓愛兔協會等動保團體批評,不僅違背過去為修法做的溝通準備,也是公然教導業者鑽漏洞、違背倡議初衷與失職。

但鄭祝菁仍解釋,違法行為的成立,需建構在草案13條所提到的「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五種目的;「交換、贈與」兩種行為的脈絡下,故才說民眾不帶走魚,業者便不會受罰。

對此,愛兔協會強調:「撈金魚很多業者早就改用玩具魚或球池了,生意一樣很好,與其這樣就縮手,不如給予業者兩年的落日轉型期,同時兼顧對業者的衝擊,也設立了執法的起始點。」認為政府的草案朝令夕改,對保障動物福利沒有任何幫助,除了徒增第一線動保稽查人員困擾,也變相造成哺乳類及非哺乳類物種間的群眾對立。  

目前,小動物團體除了透過聯合聲明外,也積極展開民意連署,希望農委會應正視民意。而若民眾若對修正草案有任何想法,亦可在5月13日前向農委會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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