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nygi。
記者|陳怡潔    編輯|蘇于寬

9月16日,農業部舉辦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落實收容所人道安樂死,強化飼主責任管理,餵食者同管領人應依動保法承擔飼主責任」意見蒐集會議。該會議由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司長江文全親自主持,並邀集提案民眾、關注議題的團體與人士、專家學者,以及中央與地方相關主管機關代表與會。

「愛心餵養」已成飼主責任破口  提案方:餵食者應同管領人

提案人炸蝦強調:

餵食卻不負責任,早已違反動保法對飼主與管理人的法律定義與應盡的義務。

他指出,許多餵食者以「愛心」名義進行「餵養」,卻並未實質協助遊蕩犬貓結紮、疫苗注射、收容、收養或送養,而當遊蕩犬貓的行為衍生社會問題,如永安犬襲致人死亡事件以及馬頭山梅花鹿事件時,責任又往往被餵食者推卸。

「為什麼生命教育與飼主責任的宣導長年以來沒有成效?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這些『愛心餵食』。」炸蝦強調,唯有將餵食行為與法律責任明確連結,破除「單純餵食就能幫助動物」的錯誤觀念,才能讓所有民眾理解飼主責任的重要性;長遠來說,更有望從根源杜絕遊蕩犬貓爆量,提升動物福利、維護公共安全,達成動物保護與野生動物保育的雙贏。

他也直言,雖歷經長期宣導,至今仍有許多飼主未依法為飼養的動物植入晶片或任意放養,原因就是法令缺乏落實與強制力。因為即使這些不當行為被檢舉,地方動保單位往往因為資源不足,難以落實處分。他批評:「當法律只是被建議遵守,而沒有應有的執行效力,它就只是擺設,是個花瓶。」呼籲目前亟需明確的強制規範與有效的執法機制。

提案策畫暨協作會議統籌人瑭芯指出,《動物保護法》明確將飼主定義為「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她也進一步向窩窩記者說明,《動保法》之動物一詞不限於寵物,而是所有人擇產物,來自人為,當屬人責。

她還提供立法院公報,認為當時的立法精神與緣由,是基於同時保護人與動物,讓人類因各種原因所飼養及管領的動物,皆有明確保護與管理依據:「犬貓並不完全等同寵物,而是人擇生物,人擇之物就該由人負責管理。」以此呼籲農業部莫忘立法初衷,不應曲解法規將餵養者排除在外。

20250925 01提案策畫暨協作會議統籌人瑭芯引用《動保法》立法時的立法院公報,向窩窩記者指出《動保法》的立法精神是為了同時保護人與動物。圖片來源:立法院公報


瑭芯也表示,有許多餵食遊蕩犬貓的人早已與動物建立深厚情感,不僅替牠們取名、親暱互動、拍照留念,甚至在動物車禍死亡時,還肉搜要求駕駛去跪動物的靈堂;然而,這些人在餵食之外,卻常忽視《動保法》第5條第2項所規範的飼主責任,也不願承擔動物侵害公共安全或私人財產的後果,她質疑此現象有失公義:「我們的訴求很簡單,有餵食行為就是實際管領動物的人。」

台灣野生動物救傷與保育學會理事長蕭舜庭獸醫師直言:「餵食最大的問題,就是會破壞飼主責任。」他向窩窩記者說明,餵食頂多勉強符合《動保法》第5條第2項的第一款,其實無法真正保障遊蕩犬貓的動物福利。更嚴重的是,現況之下,「放養」動物的人只要聲稱自己不是飼主、僅是餵食,往往就能迴避飼主責任形同製造了一個無法杜絕放養行為的環境

當政府一邊要推源頭管理、飼主責任,一邊又認同餵食的話,那等於是自相矛盾。

蕭舜庭說道。

餵食者納入飼主認定? 法學專家:恐難落實

那麼,目前怎麼認定誰是飼主呢?動物保護司技正吳晉安說明,根據農業部函釋,實際管領人的認定須同時符合主客觀條件:須具備有人為動作,足以控制或限制動物行動自由之管領狀態,以及應具有持續性、常態性餵飼、飼養及管領動物之意思。

另外,根據農業部對2014年至2024年間18起司法判例的研析,認定餵養人為飼主的判例分為三類:「長期餵養且任犬隻自由進出私領域範圍者」、「以繫繩、關籠等方式限制犬隻行動並餵食者」以及「餵養者自承為飼主者」。

20250925 02動物保護司技正吳晉安說明目前的飼主定義。圖片來源:動物保護資訊網


對此,蕭舜庭指出,目前對飼主的認定過於限縮,造成沒做好一些事反而不用負飼主責任,操作卸責的空間極大:「動保司覺得只要沒有限制活動就不是飼主,那這樣是不是在鼓勵放養?」

然而,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總幹事張錕盛表示,在實務上恐怕難以「事實認定」餵食者即管領人:「你可以這樣想,但到了法院,他還是要認定有沒有持續的餵養?有沒有主觀的意圖想把這隻狗認為是自己的?」

張錕盛認為犬隻飢餓時可能更容易有攻擊行為,因此他不贊成禁餵,主張以「原則禁止,例外同意」的方式管理餵養:「我今天用許可的方式,讓具有好的餵養能力的人來去做餵養。」

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理事長顏紘頤則指出,從法學邏輯來看,「飼主必須要餵養」並不表示「餵養就是飼主」,若要將餵食者認定為飼主,恐有違適法性。

他更表示此舉恐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後果:「以後全部都亂丟廚餘就好了!廚餘(依照《廢棄物清理法》)頂多(罰)1200,我幹嘛去負起那個餵食者的飼主責任?」且目前連人力相對充足的環保局人員都難以依照《廢清法》有效管控餵食行為,對於長期人力短缺的動保人員來說,恐怕仍難以落實執法。

動團:絕育計畫成功靠志工 全面規範餵養恐適得其反

另一方面,社團法人台灣愛狗人協會顏杏娟強調,餵養其實是與遊蕩動物建立關係、提升捕捉效率最簡單的方法,她認為應將「阻力」轉為「助力」,透過管理使餵食者一起協助減少遊蕩動物。

相信動物執行長郭璇亦指出,餵養人是執行絕育計畫的重要利害關係人。她坦言,餵養志工確實有好有壞,但其中有些人非常樂意協助追蹤與通報犬隻、配合定點餵食,也強調正因有這些志工的投入,相信動物才能推動高強度絕育、有效減少遊蕩動物:「要是沒有這些夥伴的合作,北北基桃的成功模式就不可能出現。」針對提案方之訴求,郭璇表示絕對贊同加強飼主責任杜絕放養,但對於將餵食者等同飼主並不贊同

動物平權促進會執行長林憶珊則表示:「只針對末端餵食流浪動物的志工、愛媽施加飼主責任,其實是忽略了真正源頭製造流浪動物的結構問題,會導致不公平跟失焦。」她呼籲應推動「餵食管理」,將照護工作與餵食者納入體制,並以台北市的「街貓友善照顧行動方案」(TCCP)為成功案例,強調這樣的模式更接近國際伴侶動物管理聯盟所提倡的「人道社區發展」,不僅能維護社區環境與公共衛生,也能避免僅餵食卻不處理等「亂餵」問題。

我們執法的能力,永遠比不上這些執念非常強的餵食者。

齁斑科技社會企業創辦人劉晉佑提醒,如果用全面性的法規規範餵食者,可能使這些人更趨於地下化,如此一來,不但沒辦法引導他們改善餵食方式,更難協助他們逐步「捨棄餵食」。

台灣石虎保育協會棲地保育專員陳祺忠認同餵食者良莠不齊,並指出不當餵食者居多,因此更需要將餵食行為與責任掛鉤。提案人炸蝦則向窩窩記者表示,正如《動保法》對私自繁殖、放養與棄養設有限制,規範餵養絕對有意義,能讓民眾意識並有效遏止不當餵養行為的負面影響

地方動保單位:餵養恐引群聚、人犬衝突頻傳、責任化管制較全面禁餵可行

會議中亦有多個地方動保主管機關與會,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直言支持禁餵,並分享曾成功向環保局檢舉不當餵養,確實改善在地犬隻群聚與垃圾問題。但她也指出,執行禁餵將面臨動物福利疑慮、執法舉證困難及社會反彈,因此建議採取「責任化管制餵食」:僅允許定時、定點的餵食行為,且餵食者要餵就要負責任,更必須避免犬隻群聚造成人犬衝突

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也認同須對餵食行為「責任化管制」,與會人員表示,他曾多次代表市府前往醫院慰問因人犬衝突受傷的民眾:「你會很難過啊,因為每個受傷的人,後面都有個家庭。」而他目前也將這些案例作為勸導餵養民眾的依據,若勸導無效,則會直接移除犬隻。

曾任台東縣動物防疫所公務獸醫師的劉正吉則表示,台東的人犬衝突每年都有上千件,近期就有銀髮族前往台東旅遊卻遭遊蕩犬隻追逐受傷,社團法人臺東縣關懷生命協會人員前往了解後,發現肇事犬群的犬隻皆有結紮,並由許多人餵養

針對此情境,劉正吉提出三個疑問:這些犬隻該不該補捉回防疫所?捕捉的時候遇到民眾抗議,應如何應對?受傷的民眾求助防疫所、議會皆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是否應申請國賠?他表示:「不希望是造成民怨之後再來重視這個問題,那到最後倒楣的還是動物。」並建議針對餵養可訂定較輕但可連續開罰的規定,來增加實務執行的可行性。

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亦指出,雖然餵養能協助捕捉犬隻,但若結紮之後仍持續餵養,將引來犬群聚集:「結紮之後如果不餵養的話,狗群會慢慢的散開,這是我們在現場幾個點的觀察。」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人員則分享,目前台北動保處總員額不足100人,難以獨立執行餵食管理,現多與環保局合作,透過《廢棄物清理法》取締不當餵養。此外,也有部分單位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實施禁餵措施,例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依《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以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依《國家公園法》禁止餵食。

該員也說明,台北市動保處可接受TNR志工可在上課領證、報備時間及地點後進行餵食,但若在錯誤的情境進行餵食,則同樣可能視屬地機關進行取締。

農業部表示,針對此次公共提案,將綜整各方意見、參考國外經驗,並於2025年9月30日前發布正式回應。

Introduction
幫助窩窩走下去

身為一個小小的獨立媒體生存著實大不易,
需要你的攜手跟我們一起再走下個10年。


報導分類

關於窩窩

嘗試從關心動物與生活環境開始,是學會與世界永續共存的第一步 —— 也是窩窩的使命。

聯繫:service@wuo-wuo.com

免費收到窩窩好康資訊

成為窩粉

窩窩官方Line帳號成立了,歡迎加入除了能直接與我們聯繫,還能收到許多專屬資訊!點此加入,或加入好友@341jxhx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