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資訊更新——結果出爐:
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表示,今年8月初在宜蘭龜山島周邊海域,一艘遊艇以高速行駛的方式接近鯨豚群,讓原本在水面穩定游動的鯨豚群,突然改為下潛,疑似對鯨豚造成騷擾,案發當時被另一艘賞鯨船上的民眾以手機錄影存證。宜蘭縣政府在接獲民眾檢舉影片後,立刻會同海巡署進行蒐證調查後移送,海保署也在第一時間提供鯨豚騷擾行為分析報告給檢方。經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本案所提供之相關事證明確,且行為人也坦承不諱,但經審酌行為人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且所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此諭知緩起訴處分一年確定,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資料來源為海保署之新聞快訊
海保署進一步說明,過往在海上發生疑似鯨豚騷擾事件時,常因為發生時間及過程短暫,倘若僅以片段的行為照片蒐證,並無法客觀的對事實過程進行騷擾行為判斷。本次鯨豚騷擾案由於有現場熱心的民眾協助提供完整過程的錄影畫面給檢警,因此讓檢方可據此事證順利完成偵查及進行處分,顯見在案發第一時間透過民眾協助蒐集完整證據,對案件後續偵辦十分重要,呼籲民眾遵循友善賞鯨規範,以免觸法。
騷擾保育類動物可處6~30萬罰金
海巡署日前已請兩位快艇主人到案說明,並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不得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為由開罰。海保署長表示,所有鯨豚都屬於保育類動物,若蓄意騷擾,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6萬元到30萬元罰金。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陳璋玲教授於自由評論網投書表示,法律在「構成騷擾要件」上一直以來定義都不夠明確,仍須以中央主管機關判定。
隨著海域遊憩活動漸多,若未建立賞鯨法規規範,也無法定義騷擾等確切行為,恐讓此類事件更頻繁地發生。
賞鯨業無法管?私人遊艇也能賞鯨?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現任董事張卉君於臉書說明,特定娛樂漁船可以兼營海釣、賞鯨等營業項目,但從事賞鯨業並無相關教育課程與專業把關,僅靠業者約定俗成。且由於遊艇可以合法進行海上休閒活動,若將賞鯨視為一種休閒遊憩,則遊艇賞鯨也無違法。
友善賞鯨與海洋教育待強化
政府於107年4月成立海洋委員會,並實施「向海致敬」政策,透過淨海研究、發布友善垂釣、賞鯨等指南,鼓勵人民更加了解海洋、親近海洋並進入海洋。但對於本次遊艇追鯨豚事件,張卉君於臉書表示:「這不見得是故意為之,更大的可能是不知道這麼做會怎樣。」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呼籲海保署應對「騷擾」行為明確定義,並以「任何船隻或載具進行賞鯨行為應具有專業執照」為目標。將執照核發應納入管轄範疇,並提出相關建議,呼籲海保署扮演積極教育、監測及承擔管理的角色,離友善賞鯨更進一步。
海巡署新聞稿表示,台灣鯨豚資源豐富,全球80餘種鯨豚中,便有近30種出現在台灣周遭海域,呼籲民眾可以透過海保署「台灣海域賞鯨指南」*中,了解如何友善賞鯨減少鯨豚族群衝擊,共同維護海洋生物安全,同時海巡署表示也會加強海域巡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