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愷丰 編輯|陳信安 設計|楊詠涵、陳莉卉
因應現代人多元的陪伴需求,越來越多種動物被當成寵物豢養,像是水豚、狐獴、浣熊等,種類族繁不及備載。但當這些動物如六福村的東非狒狒一樣,自照養空間逸逃至公共場所時,將由誰負責捕捉?若不幸失蹤,背後蘊含對環境與社會的影響、成本,又該由誰買單?
此外,檢視《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兩法所定義的「動物」與「野生動物」在實務上可能有所重疊,致使主管機關解讀法規時得以自由心證,當奇寵逃逸時就可能面臨捕捉權責不清的問題。到底中央、地方、學者在法規的認定上有什麼差異?逃逸背後又隱藏著什麼樣的風險?
奇寵逃逸如何解?不同地區的捕捉權責差異
有別於展演場所受展演管理辦法的規管與監督,私人飼養的珍奇寵物(exotic pet)(此指非犬貓動物)也有逃逸的可能,像是去年3月在宜蘭縣三星鄉,有民眾發現一隻逃逸的浣熊到家中乞食,隨即通報村長並請農業處協助捕捉。無獨有偶,同年5月新竹縣新豐鄉,也有兩隻水豚從私人住宅竄出,一隻捉捕成功;一隻至今仍下落不明。8月臺北萬華與新北三峽則分別出現一隻網紋蟒與一隻眼鏡凱門鱷。層出不窮的動物逃脫案例,反映民眾飼養珍奇寵物的需求甚殷,亦顯示飼主責任的觀念未全面落實。
新北市動保處於去年8月接獲民眾通報,指出防火巷附近有鱷魚出沒,便立即前去捕捉。圖片來源:新北市動保處
擁有多年奇寵飼養經驗的莊棨州認為,確實有越來越多人飼養珍奇寵物。細究其中原因,除了大眾覺得某些動物新奇、可愛外,也因為現代人的生活模式改變,犬貓已未必是飼養寵物的首選,「光是租房子就有問題,你也不一定有充足的公園綠地(帶狗)散步。」莊棨州也說,逃脫問題都是個案,但也意味著奇寵種類繁多,飼養需求與逃脫能力有各種變化,「在未來會是這些飼主面臨到的一大挑戰。」
但不只是飼主挑戰,成了社會的未解難題。珍奇寵物逃逸後,該由誰捕捉?有誰具備這樣的捕捉專業?奇寵在法律上的身分定位又是如何?
臺北市經驗:不分物種皆承包,與警消、動物園分工
臺北市西門町在去年8月就出現一隻網紋蟒,由義消捕捉、動保處收容。經動保處在網站上公告資訊後,飼主才前去領回。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隊長林庭君解釋,臺北市的動物救援管制工作,大致分為犬貓、非犬貓與捕蜂捉蛇三大項。目前除捕蜂捉蛇業務委外執行外,其他動物皆由動保處處理。
「基本上看到會動的動物,就找動保處。 」
林庭君表示,因動保處的主要專業是捉貓捕狗,因此面對較為特殊的野生動物時,可能就需要請教臺北市立動物園,關於該動物的習性、應對方式等資訊。此外,面對一些特別的救援情境,動保處也曾尋求消防局的幫忙。林庭君指出,曾遇到一隻貓卡在牆縫中,救援人員卻只聽到貓叫,不見其蹤影的情形。於是便請消防局搜救隊,拿熱探測儀找尋貓的確切位置。「我們北市府的分工,主導是我們,如果有什麼特殊需求,會向各單位請求協助。」
經過上述的捉捕程序後,動保處會接續負責動物的短期收容。林庭君坦言,受救援與管制的動物種類繁多,在收容階段,動保處也僅能就有限的資源,盡量打造維持其正常生理機能的居住環境。當野生動物恢復健康後,動保處即會將其送回野外。若是人為管領的動物(如上文提到的網紋蟒),則會在網站上張貼認養公告。倘若動物皆無人認養,動保處會再媒合相關單位,進行較長期的收容。以鳥類為例,動保處就與台北鳥會、猛禽研究會合作,由他們協助中至長期的收容與照養。
臺北市動保處會負責所有捕捉入所動物的短期收容。圖片來源:臺北市動保處
臺北市動物救援/管制分工模式。資料來源:臺北市動保處。製圖:窩窩
而動物處在什麼樣情境下,需要通報動保處?林庭君表示,動保處會先請報案人說明人事時地物,再判斷是否需要救援或管制。若野生動物處在受困、受虐等不自然的狀況時,動保處就會拯救其回復自然;若是人為管領的寵物逸失,則會幫助牠回歸社會。「當你看到一隻蜥蜴,如果是外面路上有的(臺灣原生種),走過去就好;但如果是人養的或外來種綠鬣蜥,我們就會去抓。」
新竹縣逃脫水豚:既非保育類也非犬貓,淪三不管地帶
不同於臺北市動保處承包所有動物的捕捉業務,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下稱竹縣動保所)僅執行犬貓救援與管制。臺灣原生動物、保育類動物的救援,則是農業處森保科主責。至於非犬貓的珍奇寵物,如水豚、浣熊等,若非保育類,也非臺灣原生種,就會落入三不管地帶,無法可管。
比如去年5月在新竹縣新豐鄉瑞興村,一隻水豚突然出現在崁頭溪大排,引發諸多討論。當時由承包動保所業務的流浪動物珍愛協會協助捕捉。瑞興村辦公處指出,水豚為村內居民飼養,共有兩隻逃竄,一隻在協會的幫助下尋回;一隻至今仍在逃。
近年因模樣可愛、性格溫和而被引入寵物市場的水豚(此為示意圖)。圖片來源:臺北市立動物園
竹縣動保所動物保護課課長王楷婷解釋,因動保所現有人力不可能24小時待命,所以另用一筆經費,將犬貓救援業務外包珍愛協會執行。平常動保所上班時間,若有犬貓受困、遇難之情形,將由所內動物收容管制課出勤救援。但到了下班時間,一旦有犬貓需要救援,民眾撥打1959就會轉到珍愛協會,由協會提供立即的幫助。流浪動物珍愛協會副理事長黃宣富表示,目前新竹縣13個鄉鎮,除五峰鄉與尖石鄉,其他地區都有協會志工住在附近,若有動物救援需求,協會在量能上「絕對綽綽有餘」。
黃宣富指出,水豚逃逸當時他是接到民眾向1999通報,基於好意才參與此次行動,但事實上根據標案,珍愛協會的工作範圍僅有犬貓救援。王楷婷也強調,此次事件屬協會的自發公益行為,不會給付其標案經費,但私部門願意參與公共事務,「當然樂見其成。」
王楷婷以過去所內的情況說明,若依物種區分捕捉權責,遊蕩犬貓的捉捕由動物收容管制課負責,一旦在其身上掃描到晶片,則會轉由動物保護課聯繫飼主。
那水豚究竟應由誰來捕捉?時任動物收容管制課課長、現為動保所技正的林志成表示,動保所主要處理犬貓業務,且動保法並沒有要求主管機關捕捉逸失動物的責任,「跑出來的動物是飼主自己要負責。」因此,既不是犬貓,也不是野保法中保育類或原生於臺灣的水豚,逃逸時將可能面臨沒有任何單位捕捉的窘境。
「有一種動物的確就是三不管地帶」。
不過林志成也說,若逃竄的動物對公共利益有所威脅,比如鱷魚、蟒蛇,抑或動物跑到馬路上影響交通時,相關單位還是會前去圍捕,以保障縣民安全。
新竹縣動物救援/管制分工模式。資料來源:竹縣動保所、內政部消防署。製圖:窩窩
地方野保長期缺乏專業,中央盼職訓培力、建專家找尋制度
比較臺北市與新竹縣的分工模式,可以發現不同縣市政府對於不同的動物,皆可能有不同對應的管理單位,有些主管機關為動物保護單位,像是動保處、動保所;有些則會納為野生動物保育單位,像是農業處森保科、林務科等。
但許多地方的野保單位卻相當缺乏專業人力。回到狒狒事件,因事發地點位於桃園市與新竹縣邊界,根據監察院去年10月發布的調查報告,兩地的主管機關均表示,地方政府野生動物承辦人員僅有1到2名,而桃園市農業局林務科的兩名承辦,又非專業獸醫,故出動動保處人員協助捉捕,但其平日業務為捉貓捕狗,對中大型動物的捕捉並不熟悉,便間接導致悲劇的發生。
一些地方的動保單位的業務著重在捉貓捕犬,缺乏捕捉野生動物的經驗(此為示意圖)。圖片來源:新北市動保處
為什麼只有動保單位有獸醫?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保育管理組組長羅尤娟解釋,因野保單位大部分的業務沒有這樣的需求,所以沒有獸醫師的員額配置,而地方政府都有動保及野保人員,可以互相合作,狒狒逃逸時也是由兩單位一起協力捕捉。
不過即便動保單位有獸醫師,也大多不具處理野生動物的專業。王楷婷坦言,不同於犬貓、經濟動物,臺灣目前具野生動物專業的獸醫師數量相當稀少,一般獸醫系的訓練結束,若沒有特別選修相關課程,其實完全不會有這樣的專業。
「因動物種類繁多不易共通,不同物種都需要特別深入研究,方具有專業。」
所以像新竹縣森保科,就是透過委外獸醫師,協助野生動物的捕捉與救傷。林庭君也說,臺北市動保處的救援管制工作,是委外的標案,但目前沒有任何一個科系專門教授動物救援,因此內部的員工一開始也不具備相關專業,需透過中央、地方的培訓課程,填補知識與專業的缺口。
面對地方長期缺乏野保人力的困境,羅尤娟表示,基於地方自治,中央無法要求地方設立野保的專責單位,而人力的調度分配,也是由縣市政府自行規劃,「但很多縣市政府不重視野保業務」,因此就可能存在保育人力缺乏的問題。
有鑑於此,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下稱林業署)於去年11月8至9日舉辦野生動物保育人員訓練,共有17個縣市政府、8個分署參與,包括野生動物脫逃因應規劃、說明法條適用、防脫逃設備等課程內容,希冀使地方主管機關能迅速建立人員配置、指揮調度系統,降低動物脫逃帶來的不良影響。林業署呼籲地方,應藉由組織編制員額充實人力,同時也將持續提供專業訓練,強化地方執行能力。
去年林業署主辦的地方政府保育工作職能訓練,著重在野生動物救傷、動物防逃與危害防治等主題。圖片來源:林業署
動保單位方面,動物保護司(下稱動保司)副司長陳中興也建議,因一般行政人員對非犬貓動物的習性未必瞭解,不曉得該如何誘捕,「未來第一時間針對專家的找尋制度必須要建立。」而以後若不幸發生相似事件,地方政府也應有統合野保、動保的臨時專案小組,統籌相關工作,避免多頭馬車、各行其是。
動保還是野保?部分物種中央、地方、學者法規認定有落差
然而,再怎麼提升地方的野保專業,現況仍有一些物種在法律上的劃分方式模糊不清,導致動物逃逸時無人處理的隱憂。狒狒事件初爆發時,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惠東就對這隻狒狒的身分問題表示擔憂。因其雖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動物」,但也符合《動物保護法》第三條「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因此,若本來是野生動物,後經人為飼養;抑或原為人為管領,後逃逸到自然環境的動物,此時應為動保法上所說的動物?還是野保法定義的野生動物?便是目前實務上可能會遇到的一大問題。
張惠東指出,關於這樣的狀況,在動保法立法之初,就有立委提出質疑。翻閱立法院第三屆第六會期第五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當時的立委蘇煥智即詢問農委會副主委林享能,「如果把野外的青蛙抓回來放在水甕,行為算不算管領?」林享能回應,此行為算管領,但立法應考量的問題是,該不該把所有的野生動物問題加以規範?隨後,蘇煥智詢問林享能野狗是否屬野生動物,林享能表示,「按照我們的設定,狗不屬於野生動物」。故張惠東認為,立法時農委會就講得相當清楚,原本應在野外的珍奇寵物,並沒有要納入動保法的規管中。
「在一般狀況下生存於大自然,這個東西永遠是野生動物,就算被人類抓來飼養,還是野生動物。」
野保法的野生動物與動保法的動物,在不同情境下,可能產生身分重疊的問題。資料來源:張惠東。製圖:窩窩
而現今的珍奇寵物,有許多是人為繁殖的個體,究竟應屬動物或野生動物?張惠東認為,確實有人主張經人為飼養的野生動物,已回不去自然環境。但就法律性質來看,野生動物的狀態也不會因此改變。
但目前主管機關看待動物的法律定位,卻仍是依其所身處的現況決定,張惠東批評,這樣的做法將使動物的身分不斷變動,進而衍生出難以管理的問題,東非狒狒的死亡悲劇就是最顯著的例子。回到法規本身,張惠東強調,立法之初農委會就明確劃分動物與野生動物的區別,但現在行政機關不遵守法律,也違背法治國家「行政向立法負責;立法監督行政機關」的精神,是大眾忽視但相當嚴重的法律問題。
不過在實務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動物」與「野生動物」的認定,又與學者不太一樣。以去年3月枉死槍下的東非狒狒為例,其雖為保育類動物,受野保法保護;但亦屬展演場所中的動物,也受動保法下的展演管理辦法規管。此時其法律身分應如何界定?動保司陳中興回應,因野保法屬特別法;動保法屬普通法,在特別法先行的前提下,對於展演動物的管理,就會依其是否屬保育動物分為兩類。而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飼養,必須取得野保單位的許可,才能進到展演動物的申請。
因此陳中興認為,若是野保法公告的保育類或具危險性動物,抑或有嚴重入侵環境之虞的物種,野保單位將擁有優先管轄權。除此之外的其他動物,就會適用動保法管理。也就是說,當展演場所的保育類動物脫逃時,會優先適用野保法處理。
野保單位則有不同的觀點。羅尤娟說,在野外的野生動物當然適用野保法,而人為管領的保育類動物,應視其是否屬野保法第55條公告之物種,再決定其權責歸屬。野保法第55條載明了在人工飼養、繁殖下,仍受此法保障的物種。所以回歸法令,去年8月臺北市逸逃的網紋蟒,雖然是保育類,但不在55條的公告清單中,也非臺灣的野生動物,就會由動保機關負責。但東非狒狒在第55條的名單中,便應為野保單位主責。
臺北市動保處也有類似的見解。林庭君解釋,野保法第4條提到的保育類,可以再從55條中細分,針對在野外稀少,且人工飼養、繁殖數量也相當稀少,或野外族群面臨高度獵捕壓力的保育動物,就會放在55條內。屬於保育類但不是55條公告的物種,我們簡稱為「55負」,在人工飼養的前提下,則不適用野保法,依動保法管理。林庭君強調,野保法的宗旨是維持自然生態的平衡與物種的多樣性,像蘇卡達象龜、灰鸚鵡、網紋蟒這些55負的物種,因在人工繁殖市場上非常活躍,野外族群較不會有遭受危害的風險,就不會用野保法保護牠們。
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與學者對法律中動物、野生動物的定義有所落差。資料來源:動保司、林業署、臺北市動保處、新竹縣動保所、張惠東。製圖:窩窩
撇除保育類不看,一般類的野生動物,若屬臺灣原生種,也應受野保法管轄,但這類動物若經人為飼養,不僅影響其動物福利,也存在人畜共通疾病的風險。去年6月,社群平台就出現一部大赤鼯鼠撞翻掃具倒地的可愛影片,引發不少網友討論,紛紛留言表示想要飼養。但大赤鼯鼠為臺灣原生的一般類野生動物,因此若不肖人士看準商機,可能就會掏窩盜獵,傷害動物的個體福利。
「其實野保法也有管一般類的野生動物,只是管制程度低很多。」林庭君指出,依據現行的野保法框架,比起保育類從買賣、展示、持有到輸出入都管,一般類僅管制獵捕行為。因為野保法關注的是生態的平衡,而民眾私養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相較不嚴重。
但當原生種的臺灣獼猴在2019年由保育類野生動物調降為一般類,發生民眾私養的亂象時,林業署卻是依動保法將臺灣獼猴列為禁養動物。
遭動保處查獲私養的臺灣獼猴。圖片來源:臺北市動保處
「臺灣獼猴生存在臺灣的山區,按照法律的規定,牠應該是野生動物,被抓來養之後,牠的身分就從野生動物變成動物了嗎?」張惠東對林業署以動保法管理獼猴私養的做法表示質疑,認為如此將使臺灣獼猴的身分,隨著現況不斷轉換。「如果人類管的獼猴跑了,這時候又變野生動物,結果又被人類抓了,又變動物了,這怎麼管理?」
針對張惠東的疑慮,羅尤娟坦言,確實人為飼養或野外的臺灣獼猴都應適用野保法,但因野保法沒有禁止飼養一般類野生動物的條文,所以才用動保法去禁養。但羅尤娟認為,其實兩部法都可以用,可視情境決定以何法開罰,比如以野保法規管獵捕行為;動保法限制私養行為。而當行為同時涉及違反兩法時,就會選擇用罰則比較重的法令去罰。
林庭君也說,臺灣獼猴是很大的特例,「目前的做法也許是權宜之計」。所以一旦有人為飼養的獼猴逃逸,若能找到飼主,動保處就會依據動保法,同時開罰禁養與使獼猴脫逃之行為,「動保法一路罰到底,野保法不管牠」。
林業署補充解釋,針對一般類野生動物的私養情形,已通函地方政府依野保法17條與19條進行查處,若發現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飼養、繁殖一般類,亦將依法查處。此外部分有心人士會以救傷、拾獲等名義飼養一般類野生動物,林業署強調此為非法行為,若接獲相關事證,也會查處甚至將動物沒入。
「只要是野生動物,牠就不該被捕捉飼養,不管是保育類或非保育類。」
陳中興強調,野生動物本就生活在野外,一般民眾對其食性、需求均不瞭解,也無法給予牠們與原棲地一樣的飼養條件,這樣私養的行為已違反動物福利。林庭君則從公共衛生的角度分析,說明COVID-19的爆發就與人畜接觸相關,提醒民眾面對野生動物應秉持「不干擾、不接觸、不餵食」的原則。而若飼養與人親緣關係接近的獼猴,「更是病毒大交流」,呼籲民眾切勿飼養靈長類,避免傳染疾病的風險。
縱然就目前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定方式,所有物種的捕捉權責似乎有所依循,但回到地方執行上,又會牽涉到人員專業度、單位間的分工與溝通、法規判斷,甚至經費、資源多寡等現實問題,使部分物種落入三不管地帶。而若無人管理,將可能造成許多負面影響。
比如現已在南部地區氾濫成災的綠鬣蜥,起初就是因寵物市場需求被引入臺灣,爾後變成外來入侵種的典型案例。綠鬣蜥除了會在堤岸挖洞產卵,導致基礎設施受到損害,還會攝食蔬菜、木瓜、火龍果,造成農民的經濟損失。2022年林業署公告外來入侵種移除計畫,預計在2023至2024年,投入3千多萬在綠鬣蜥的移除工作上,目標為4萬隻,足見當寵物逸失到野外時,若不幸成為入侵種,主管機關就得投入相當龐大的成本處理。
綠鬣蜥繁殖力強,林業署臺東分署2020年曾邀請講師教授權責單位捕捉、移除的技巧。圖片來源:林業署
此外,在現行法規尚未跟進飼主的脫序行為前,行政機關亦未遵照正確的法規開罰,致使如狒狒事件、獼猴私養等亂象難以解決,其背後潛藏的逃逸與疫病風險,卻成為所有民眾須一同承擔的共業。
入侵種、動物福利、疾病傳播,逃逸背後的種種危機
萬一動物逃逸後無法尋回,部分物種又將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的風險與隱憂。去年1月,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下稱九河署)與林業署花蓮分署發文,指出在辦理木瓜溪生態廊道計畫時,監測到浣熊出沒,推測其可能是逃脫或遭到棄養。九河署擔心,浣熊可能對農業與環境造成損害,呼籲民眾若看到浣熊,可協助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而臺灣也在2022年6月將浣熊列入管制輸入名單,期能自源頭管理,阻止外來種入侵。
木瓜溪監測到有浣熊出沒,主管機關據此呼籲目睹民眾協助通報。圖片來源:九河署
莊棨州指出,浣熊在日本已造成相當嚴重的入侵危害,對於九河署的呼籲表示認同。同時他也說道,這不是花蓮第一次發現浣熊,其實過去野外都有個別被目擊的記錄,且個體被看到時健康狀況也不差,顯示其確實具有風險。「但不代表特殊寵物(奇寵)跑出去,就會變入侵種,這是差距非常大的事,」莊棨州強調,珍奇寵物逸失不能與外來入侵種直接畫上連結,實際上更應擔心的是,這些動物的個體福利,在沒有人為管領的情況下,可能遭受到的種種威脅,以及與其他野生動物互動時,有傳播疾病的隱憂。
陳中興則擔心,如果外來種個體數量多,開始繁殖又沒有天敵時,將與國內野生動物競爭棲地,甚至影響生態環境。而在野外猖獗繁衍的綠鬣蜥與海蟾蜍,正是由於對生態的破壞,才被林業署列為入侵種。
海蟾蜍壽命長、適應力與繁殖力強,已在澳洲、菲律賓等國造成生態危害,農業部則於2022年將其列為有害入侵種,防止民眾飼養繁殖。圖片來源:臺東縣政府
奇寵逃逸背後潛藏的種種風險。資料來源:莊棨州、新竹縣動保所、動保司。製圖:窩窩
因飼主個人疏漏導致奇寵逃逸,其帶給社會與環境的成本,卻要由全民買單。除了政府機關須建置明確的捕捉業務分工、增加野保人員專業外,要如何做好源頭管理?提升大眾飼主責任的觀念?去年甫成立的動物保護司,與其轄下的寵物管理科,能否扮演好監督與輔導的角色?將在下篇繼續探討說明。